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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3-3-12 08: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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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农垦发[2000]3号)、国务院国发[2007]31号以及湖北省八厅局《关于湖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鄂垦司[2001]1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 [2008]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 [2009]1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我市于2010年秋季正式启动“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
《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地方的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规定: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我市自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学校均按要求,在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同时,始终坚持学生自愿参与的原则。学校给每位学生发放的《致家长的一封信》中附有“学生奶征订单”,上面注明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交费标准,并需填写学生姓名、班级以及家长签名、联系电话等项内容,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的意见,最后以家长同意并签字的征订单为准,落实具体喝奶人数,不同意的学生则不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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