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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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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和老婆感情破裂,分居三年,离婚协议无果,诉至法院,目前已经起诉三次。第一次被告欺骗说撤诉后协议离婚,结果撤诉后她却跑了,从此再无消息;按法律程序苦等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以“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无奈之下本人于2013年1月22日第三次起诉。因为被告恶意躲避,还是无法送达,于是本人及律师请求法院公告送达,但法院要求均州社区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为此,2月28日本人找到社区书记、主任鄂秀云,鄂开始说“不足一年不能出证明”,后来在本人苦苦相求下,改口说她通知被告在一个星期内回来,否则就出具证明(鄂秀云与被告曾经是同事,和其妹妹也相熟,让其妹妹联系)。一个星期后,当再次询问鄂时,鄂说“XX回来了,所以不能出证明”。后经本人打听,被告于3月1日潜回丹江,晚上与鄂一起吃饭,第二天又无踪影了,鄂也不知道其具体地址和新的联系方式。3月13日,委托律师和法官再次找鄂,还是无果,称其不是“下落不明”却又不能提供下落,致使一个很简单的离婚案件再次搁浅,遥遥无期。
在此,我想请问均州路办事处:
1、社区难道是专门卡老百姓脖子的,不是为社区居民办事的吗?
2、均州社区是鄂秀云自家开的吗?就因为与被告曾经是同事,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落不明”的解释是这样的“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被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很显然,“下落不明”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
4、本人是耳聋残疾人,本应受到社区的关照,现在社区却成了我无法逾越的最大障碍,如果法院再次驳回,本人将被逼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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