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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3-3-14 21: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 在神农架 一小村落 发生 森林公安 乱用职权 对 村民 非法 拘捕,拳脚相加。让人看了心惊胆寒,小孩那么小且被警察夺来夺去、大人差点被警察掐死,我想问问,现在是不是警察都是如此、我们人民要警察 是为了社会更加有次序,想这样的警察我们敢在敬业 为国家做贡献吗。。。。 你们没有想到 一个森林警察可有权利 拘捕一个人吗。。。。。。。。。。。。。。。。。。心寒心寒
   事因 廖XX前几年 在家花园种了几颗在山上挖来的树 之前并没有收到 传唤证,今日森林公安在他家门口被捕。当时森林公安亮出的证件是拘传唤 拘捕罪 逮捕他人。现今任然关在刑侦部门,请问犯了何罪。我看是警察 无法无天,政府无能 人民得不到声张主义。
2013-3-14 21:11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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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24小时:
  《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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