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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驻点招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推进全县驻点招商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招商工作实效,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驻点招商机构
(一)实施驻点招商的县直单位为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局、工商局、经促中心、发展改革局。
(二)实施驻点招商的县直单位各组建1个驻点小分队,小分队原则上安排3名成员。
(三)除斗湖堤镇外,其他乡镇各组建1个驻点小分队。
二、驻点招商人员
(一)实施驻点招商的县直单位小分队成员(以下简称外派驻点人员)由各单位从在编在岗的优秀干部中选派,并与本单位日常工作彻底脱钩,集中精力常年在驻点区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各县直单位外派驻点人员基本情况必须报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招商局,下同)审核确定,带队人员必须是副科级以上班子成员。派驻单位对驻点招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驻点人员。派驻单位确需调整驻点招商带队领导及人员的,须书面报经县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主要工作任务
县直各驻点小分队,要紧紧围绕主攻一个产业、承办一次县领导小分队招商活动、每月上报一次招商信息、对接一个商会或行业协会、完成引资一个亿的招商任务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驻点工作。
(一)主攻一个产业。围绕塑料新材、机械汽配、化工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循环造纸等五个主导产业,各驻点小分队要结合单位职能和驻点城市产业优势,选择一个产业开展重点招商。要广泛依托外地人脉资源,主动搜集驻点区域的产业转移和企业搬迁等综合信息,通过开展招商走访活动,收集、跟踪招商信息,并对重要项目信息进行初步洽谈摸底。
(二)承办一次县领导小分队招商活动。要坚持小规模、经常化地组织开展小分队招商活动。每个驻点小分队每年至少承办一次县领导带队的小分队招商活动,每次洽谈项目不少于5个,由县招商局统筹安排。
(三)挂联一个商会或行业协会。以驻点地异地商会或行业协业为重点,精心选择一个实力强、联络广的商会或行业协会作为合作对象,采取挂靠、挂职、合作等方式加强联系,依托商会或行业协会联系客商,收集信息,跟踪项目。
(四)每月上报一次信息:各驻点小分队每月月底以前要向县招商局上报本月联系客商和洽谈项目的进展情况,重大项目信息要随时上报。
(五)完成引资一个亿的招商任务。每个年度每个驻点小分队要完成实际到帐1亿元的招商引资任务,且至少要有1个以上新签约或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四、驻点招商方式
(一)驻点招商原则上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实施驻点招商的县直单位应向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驻点城市及区域,由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驻点。
(二)对县直单位驻点招商实行定点、定区域管理。驻点小分队原则上常年在指定区域开展招商工作,即1个中心城市辐射周边城市。如有重大项目信息确需跨区域或跨省跟踪的,应向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县直各驻点小分队要合理安排队员的工作与休假时间,确保每个小分队常年驻点人员达到2名,每人每月驻点时间达到20天以上。各驻点小分队要将每月每名队员驻点在岗与休假的时间安排以书面形式提前报告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直各驻点小分队每周五用驻点区域的固定电话向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平安和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薛华,电话: 13872389988)。每月30日前必须将本月拜访的企业名称、搜集的项目信息及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等,以日记形式书面报告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派单位。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驻点小分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五、驻点经费保障
(一)县政府对县直单位驻点招商工作,按照“每个分队每月1.5万元”标准包干解决驻点招商费用(不含客商在公安考察接待费用)。驻点经费由县财政分月划拨到招商局,再由招商局按照“每队每月1.2万元”标准直拨拨入县直各驻点小分队负责人的银行账户,余下资金在年底综合考核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给完成指导性计划的招商小分队和奖励给先进驻点小分队。
(二)驻点小分队要加强驻点工作经费支出管理,确保将县政府保障的驻点工作经费全部用在驻点招商工作上。要合理安排驻点支出项目,实行据实支出,总量控制,自求平衡,不得以削减驻点时间来节省驻点工作经费,更不得私分驻点工作经费。
(三)县直驻点小分队每月要详细记载驻点期间发生的支出费用,并将每月费用明细于月底前书面报告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派单位。
(四)驻点小分队在招商项目信息跟踪过程中,邀请客商到公安考察或争取县领导及外派单位领导到投资方考察洽谈,要事先征求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派单位的意见,并界定该项目信息的跟踪层级。对确属操作性强、有跟踪价值的项目信息,经县主要领导同意纳入全县重点招商跟踪项目的,其后续联系及客商接待、洽谈工作由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负责;对一般性的客商考察、无明确投资意向的跟踪项目由驻点小分队征得外派单位同意后进行跟踪联系,发生的费用由驻点小分队的外派单位负责。
六、监督管理措施
(一)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全年考核”的要求,负责对各驻点小分队及其成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办考核。每年年底,对县直驻点招小分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结账。主要考核驻点小分队的招商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其实收注册资本额必须达到投资额的10%以上,认定依据是正式投资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资金到帐证明等认证资料。
(二)县直各驻点小分队成员在驻点期间,原职务、级别、编制均不变,工资、福利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如驻点期间发生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驻点人员优先定编上岗。
(三)县直各派驻单位和县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驻点小分队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督促驻点小分队人员到岗到位。各派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
(四)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外派驻点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外派驻点人员,除公务员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优秀外,在晋级、提拔上予以重点考虑。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计划的外派驻点人员,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
(五)对驻点小分队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根据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规定,按当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将奖励资金直接奖励到具体有功人员。
(六)对外派驻点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每月驻点20天以上的,或没有与本单位工作彻底脱钩,无法开展驻点招商工作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停发一月驻点工作经费,第三次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驻点招商。对以招商引资名义,长期在外从事与招商引资工作无关的外派驻点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调换,并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八)外派驻点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有损害本县招商引资形象、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并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立即撤回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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