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国优秀法院”司法不公? 人民陪审员揭发判案内幕 核心提示:“公正是公信的基石,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必须以公正树形象立公信。”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时表示。这一声音点中要害、发人深省。但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生了这样的一起“荒唐案”:同样的案子,同样的法院,同样的法理……仅不同的法官及其组建的合议庭却得出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律师表示该案疑点重重,人民陪审员亲自揭发审判法官“未公正判案”,直言不讳法官曾亲口承认“市上领导打招呼”。如行政干预判案属实,那对于成都武候法院而言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卖土地 700万价款被拒绝履行 张某,原成都市某公司总经理,因其精明能干在业界小有名气。但好景不长的是,其丈夫刘某随着金钱的不断积累,越来越无法拒绝各种诱惑。二人的婚姻走到了破裂的边缘。 2006年7月27日,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刘某与四川省江海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张某名下的位于武侯区机投镇一块3302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及445平方住宅作价1100万元变卖。随即办理公证委托进行了过户转移。 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照协议内容,在2006年6月9日为为江海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协议中双方约定“待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甲方头上,甲方在领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日、1个月内、6个月内、9个月内、向乙方支付150万元,直到甲方领到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款(1100万元)。” “江海公司除了前期付款的388万元后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多次催告,时隔6年后的今天,江海公司依然以种种理由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剩余的700多万价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按照《合同法》相关的规定,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张某说。 据了解,在江海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期间,双方曾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江海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书》称“如张某、刘某提出将地块的使用权恢复至其名下,张某赔偿51.1万元损失给江海公司,即合同解除。” 张某对笔者说,在江海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我们多次催告江海公司付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武侯法院直到2011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判定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地块所有权恢复至我们名下。”张某对笔者说,当江海公司提出上诉的时候我们都觉得很正常,相信法院都会依法处理,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让我们深感失望。 官司打了6年 判决结果仍疑点重重 该案一审后,江海公司以自己法人和股东及相应债权债务发生非法变更,张某、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其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的判决结果太出人意料了,我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同样的案子,同样的法院,判案时同样的法理,仅法官不相同,得出的判决结果与一审截然相反。”张某愤怒地说。 2010年5月24日,由于程序违法,成都市公证处依法撤消了涉案土地房产的过户转移公证书((2006)成证内民字《7171》公证书)由此,根据《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该《土地转让协议》失去合法成立的前提条件,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2012年7月,武侯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审理。 庭审中,审判法官李某就张某提出的涉案土地房产的过户转移公证书((2006)成证内民字《7171》公证书)等诸多证据没有做任何评判,刘某对李某冷漠的态度敢怒不敢言,甚至以下跪的方式祈求法官能够公正判决,但是李某仍然置之不理。
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判定合同无效 在庭审结束后,张某找到李某希望能沟通案情,但李某却称“你们土地涨价就想把土地要回来,哪有这种事情?”张某觉得很冤枉:不是因为涨价才拿回来的,确实是江海公司拒绝履行主要债务,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才起诉的。 2013年1月3日,武侯法院正式做出重审判决。
再审中,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判决书上可以看到,法院依然沿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等作为判案依据,但并没有对重审应诉主体资格及程序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评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但回避了被告江海公司是否履行主要债务的问题,同时对我方提供的新证据未作任何评述,均予以回避。”张某代理律师黄先生对笔者说,原告方向被告方发出解除合同的函(2007年)应具有法律效益,而且总价款1100万元就有700多万没履行,这不是主要债务又是什么?对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要说明的是,该地块在原告转让前后均属二类住宅性质用地,且变更土地性质是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可充分证明与原告无关,何来欺诈一说?本案中,既然被告目的无法达到,更应该返还。但法院的理由和判决结果却相互矛盾。按照合同纠纷而言,法院应该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就该案来讲可以明确一点:判案法官办案水平存在很大问题,同样,该案对于法学界来说很具有探讨性,望大家引起关注。
再审中,法院将电话内容作为事实依据 在判决书中,笔者也明确看到这一段话:“刘某要求江海公司退地,称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格买地……”笔者不禁质疑,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电话录音和通话记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这些言辞居然予以采信,“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判案准则对于武侯法院真的不适用?
两次判决结果对比 法学教授直言法院太“荒唐” 陪审员亲自揭发“行政干预司法” 在采访时,当事人对笔者透露,有参与的陪审员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很了解。几经努力,笔者找到了参与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赵先生。 “觉得很不公平,重审中还有明显的新证据,但法官没有采纳。我当时对这个案子提出了质疑,但是被主审法官李某一句话就驳回了‘这个案子你别管,市上有人打了招呼。’”赵某直言不讳地对笔者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主审法官对原告很有成见,在法庭上,具有偏向性,作为一个陪审员我都看不下去了。而且法官说话很生硬,处处逼人。与其他案子很不一样。原告正常发言都被打断,有一次还用语言激怒原告,原告情急之下立即下跪,但法官置之不理。” “从学术的角度来讲,就这份判决书就是一个不规范的文书,不严谨,不科学。就这个案子来讲,我认为这个合同完全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什么争议的。”四川大学法学教授李先生说,“据我所知,武侯区人民法院还属于全国优秀法院,他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一个示范工程。如果陪审员说的是事实,那简直太荒唐了。”“任何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依法予以处罚,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两高”报告中一句句斩钉截铁的话语”这些话对于武侯法院都是耳旁风,我们应该对这种“行政干预司法”予以坚决反击。 究竟该案有没有发生“行政干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行政干预司法”在全国时有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并彻查,还人民群众一片阳光。 据了解,日前,张某已经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采访中,张某多次表示,她最大的希望便是法院能公平公正判决该案,同时也呼吁相关的上级司法部门能够关注此案,还她一个公道。 笔者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