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蕲春县外宣办 于 2013-3-19 17:03 编辑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明查暗访问责处理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县委《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整肃干部作风,严明党的纪律,促进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等党纪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在职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工作纪律,大兴务实落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廉洁从政之风,切实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优良的作风保障。 第三条 明查暗访问责情形及处理办法。 (一)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凡违反本规定,副股级以上干部的,一律免职。一般干部的,第一次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补缴3倍以上的费用、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补缴5倍以上的费用、停职停岗学习7天、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第三次及以上的,予以立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日午间因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需提前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否则,按违反本规定处理。 (二)严禁参与赌博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对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下基层、到县外参与赌博、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为赌博提供场所的,从重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禁公车私用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补缴3倍以上的费用、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补缴5倍以上的费用、停职停薪学习一周;第三次或酒后驾车的,直接立案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禁工作日钓鱼、公款钓鱼和公车钓鱼 凡违反本规定,副股级以上干部的,一律免职;一般干部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上班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看电影、看小说、听音乐、炒股、购物、玩游戏、脱岗、串岗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扣发当事人3天工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当事人5天工资、停职学习一周;第三次及以上者,实行停职停薪学习9天,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六)不准乡镇干部“走读”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扣发当事人10天工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扣发当事人20天工资、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七)不准开会代会、缺会、迟到、早退、玩手机、打瞌睡 凡违反本规定,对当事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一人一年缺会超过4次以上的,一律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八)不准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凡违反本规定,一律全额追缴违纪资金,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不准奢侈浪费,公款同城吃请、使用高档烟酒进行公务接待、用公款消费娱乐 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次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补缴3倍以上的费用、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县纪委说明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按挥霍浪费公共财物错误予以立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单位“三公”经费未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政谈话,未达到部分在下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中扣除。凡单位“三公”经费严重超标的,对该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第四条 明查暗访方式。 (一)实行重点抽查;(二)暗访突击巡查;(三)受理群众举报。 第五条 对明查暗访发现的违规问题,一律按简易程序从快办理。凡拒不配合调查的,视同顶风违纪从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3日起正式实施,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执行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