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上尉
  
- 积分
- 5198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 |
投诉行业: |
- |
联系人: |
保护信息 |
身份证号: |
无权查看 |
补充信息: |
隐藏内容 |
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
隐藏内容 |
联系电话: |
保护信息 |
对黄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在东湖社区论坛“民生热线”栏目上的《回复》的质疑及译析
一、《回复》上“称之所以扣除三人年终奖等,是因为三人严重违返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是监察支队第一监察事项。开发区城维公司从未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并通过什么规章制度,占全体员工90%的一线职工没听说有职工代表,能有代表广大一线工人的所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什么规章制度吗?!开发区城维公司的规章制度肯定不是依法制定的,是无效的,监察支队进行监察了吗?开发区城维公司扣除三人年终奖等理由成立吗?
二、任何执法部门在处理争议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事实又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证据又要审核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知你监察支队行政执法是否遵循这一原则,监察支队是否掌有开发区城维公司提交的“三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平常劳动纪律涣散,经常出现坐岗,歇岗,迟到,早退现象”的合法证据,开发区城维公司就是对秦爱民等三人进行诬陷迫害。
三、依照《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三人投诉的年终奖等,依法就是劳动工资组成的部分,监察支队推脱监察职责,要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监察支队不是行政不作为又是什么?
四、《回复》中确认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转告投诉人“如投诉人承诺息访,开发区城维公司可视情节补发奖金或少扣奖金,可主动与公司负责人商定”的事实。这一事实结合省高级法院《介绍函》和《市中级法院函》两证据,肯定了开发区城维公司克扣年终奖等,实是为了打击报复秦爱民等三人维权上访而采取的手段。监察支队对此打击报复行为为什么不依《监察条例》之规定进行监察处理,反而支持开发区城维公司胁迫三职工“息访”放弃维权,默认法院对审理七年的劳动争议案不依法判决呢?
五、李子平的老婆曾安排在杭州东路从事一线维护工作,但其上班的日子屈指可数,长期只有其老婆名拿工资却不见其老婆上路劳动,有职工举报后,公司将其老婆调至广会路,同样鲜少见其老婆露面但工资福利照发。这就是李子平所称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吗?监察支队应不应对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监察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