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舉報—訴訟—罷免…效應!? 關於本人自甘出頭為我處土地維權,早(在2008年)就對預感前景之不測充分地作好有風險估量,正如本人所描的拙文《祭英傑》的內含意義。由於近期我村內發生的“罷免”村官風波,所涉成員有可能狗急跳牆了,也有可能涉鎮政府某成員或和礦業及本地地痞等勢力合謀慫恿,意欲出劣招從根蒂全然強行拔起本人等這幾顆涉牠們眼中之釘。因本人出頭在為當地村民的土地維權之初,早就洞悉了維權之艱和悲慘之結局,如在錢雲會出“事故”前,本人曾與我地深交的村民透露過,預感以交通事故的這種假像來了結維權帶頭人的可能性最大,因其震懾力和麵也很特強和廣,其次就如網傳之“花樣死”的那類恰似帶某色彩和恐怖性的野蠻手段等之諸多醜惡行為。但,本人早就作好了準備,因為侵權方所恃如其風傳那不可言喻的背景之仗特強悍,並吹噓其殺傷力足可令本區域所涉政商企事(包括法律)等界五體投地和心悅誠服。況且,目前我地訴訟路所呈現出的僵持也很難道清是否有涉。本人雖深知現實之殘酷,但始終不願處在弱勢的階層們自甘墮落,現實中的崇權和奴化意識,對社會發展之人文環境相當不利。本人之最大願望,尚可不太過指望於權力,而則是依靠遂從民意,攜手共創出一個良好的人文風清環境留給下一代及社會,因這才真正比什麼遺產都更顯金貴。所以說,固以卵擊石必定具備著犧牲性,更況或犧牲一兩性命(或家庭),都不見得能達現到起步初衷的成效,故,凡事都必斟酌和熟慮,特別具韌性更且依法依規、有理有節地去主張進行。也很顯然,維權縱有不達也並不能完全代表人們徹底地去放棄爭取。 源從97年前,本人在曾以新一新二兩組臨時代表的主要負責人身份,索討過當地眾小礦口拖欠我兩組的土地提成款,在那時就對佔用土地問題開始留意,並自費地進行過一番波璿。而於2008年礦業在違占時,剛好有幸又被推出臨時代表,正因為對此問題有些覺察和疑慮,便又自費開始去對土地問題諮詢和求助,也作好了如上所述之準備。如,本人自備了資金,並作好最壞的準備,若一旦有最壞的不測發生,唯只能用那小部分資金(1萬多元)購買的四頭牛,留餘給家中續持生計之本,等等。正是因為我地維權累結未了,當地時有與礦業發生矛盾糾紛(本人則不認同用過激手段),但,本人則認可聚群眾之民憤,因為任何力量摧毀不了人心所向之凝聚力。於是,本人便遂從民意,開始試著運用合法程式,在09.2月份聯名申請要求“清賬”,意求取集“證據”。顯然,職權所為卻遠遠不遂達民意,如鎮(龔姓)工作人員雲:“我們不是在美國”,本人曾當即駁斥“清一次村小組級的賬務,竟要用美國法律,這話竟出自你們坐(鎮)政府辦公室領導之口?”等,之後產生諸多異象,最終清賬之結果雖稍有許達本人“意欲”之成效,而對於清賬的真正意義可見的是,到目前仍處很糟糕。 而正當清賬氣焰難熄時,時任的村支書托村中且具高威望的老村支書,說勸於本人,當本人表達出真實意向時,老村支書大悅大感,便於09.6.1日,在村辦公室中,聚集了時任的村兩委、諸小組長和黨員及諸熱心群眾(如村支書潘漢松、村長潘會江…組長潘國華、潘希雲…黨員潘良高、潘永大…村民潘家興、潘洪根…*此會議中唯潘永大撥冷:“會搞倒潘家安”),專為我地土地維權諸事宜作了討論和推舉,本人便又被推出似乎作為正式性的維權代表,自費赴趕于維權路…。 由於清賬期間收取些證據資信,又經潘永大口徑證實,再是當地群眾盡皆心知肚明,本人便再三斟酌:潘家安時任鎮政府職務,工作威望值如日中天(特別在本灣)。當地若欲集體性維權,想過潘家安此關,簡直是癡人說夢;再說當地失地失利禍源,實際又直接地關乎著此人等等,故本人為不想涉及他人或滋生有太多的麻煩,竟自以本人個人名義實名舉報了潘家安,預料著不論是否能告倒或能令其有所顧忌而避讓,對維權進展均能肯定著利大於弊。而最終舉報結果就如時任的縣紀委書記溝通之言語:“他與你個人又沒有任何過節”。當然了,舉報雖不達,其潘家安(也許是太過緊張或失算)當時還算識相,總體中還是遂了當地集體維權能持續進展之意志。但在2013年縣紀委的“春雷行動”中,潘家安尚且“名裂”(翻船涉案雖與本人之舉報無關),同時,涉所謂“查處”之結果(在能知根知底的當地)尚不具震懾力,如涉案查處之髒款額度,據當地所悉,與其切實所擁的(涉髒)款額相距尚若天壤。故於此,我地仍處瘴氣璿繞。 維權上訪中,政府處石沉大海,並發生了“7.17”(實質上為恐嚇性)所謂“涉舉報調查”於本人的粗劣行為。但在歷經於不懈的努力中,三級國土部門依次均作出了回應文書。原本指望政府方面能有所作為,或於實際地解決落實些問題,即便是不全然的妥善性,但,政府方面仍處漠視中…。 當地群眾在尚且得知回應文書之意義後,別無他擇,且經司法部門和法律業內諮詢,最終大體斷定唯依法走司法訴訟途徑。也且尚有些細心村民,悉知本人自費為群眾維權,已處家徒四壁,再出資訴訟,唯眾村民集體性地自願解囊,並仍推舉和授權於本人作訴訟代理人。而在村民自願集資時,在本灣有許別有用心的“家賊類”或涉責人員及家屬等作祟,謠言疊起,並借助於鎮政府,曾幾輪插足,欲窮扣於本人等諸小帽,而其實質上故欲破壞於群眾依法訴訟維權,如鎮火速召開了村黨員會,再緊接著以清查集資訴訟費用為由,若一旦稍有差池,便雷霆出擊,但當如此大動幹弋後均不達其之目的時,仍於2010年6月29日,假以舉報,在未捕到本人時,便不容潘際海身作片紗,(已超六十有幾的老黨員)赤身裸體地被抓走:“誰讓你去打什麼官司的呢!”並被拘十天。而村委卻幸災樂禍地稱:“就得讓其去受點教育”。 在抓捕風緊時,村中群眾誠惶誠恐,甚為本人擔憂,並多途徑托囑千萬要注意安全,本人更為深悉立案之意義及要害,在經濟不接和出入不便之餘,通知家中放血本賤賣飼養了幾年的四頭牛(隨後也讓該上高中的女兒棄了學),同時在媒體和社會上各方仁志的支持中,終幸於2010年10月18日成功立案于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村民們心有餘悸仍處擔憂,本人直至如今泰然自若,因為道理很簡單,該不安的應是理虧心虛方。 自立案後,稍有平靜,心虛的各方略有許收斂,但隨後便從暗箱中逐步提升到公然的猖獗違法,如於立案同期,在村民維權氣焰緊張且急劇之巔,本村委竟與被訴方悄無聲息地既成了《臨時使用土地同意書》;在於法律程式原被訴雙方交換證據時,卻發現了本村竟以村委會名義(公章)為侵權被訴方作出超史前最荒謬之偽證,並暴露出了不認可諸小組長合法資格是為達:“該五人無權以村民小組名義起訴”;在原訴方群眾會議中完全一致通過的強烈反對聲中,村委竟仍處苟合和竊權授意了被訴侵權方擴張侵權,並接二連三地發生且樁樁均既成;在司法部門的關懷中,在鑒定的經費上同意了予以減免,但在手續中需附上本村村委會公章證明,如此切實減輕著弱勢群眾負擔的問題,並在眾老黨幹苦口婆心的再三請願中,村委竟毅然拒絕;數年及至今仍處不任用合法小組長,卻自行組織些不法人員去與鎮和礦方商談簽訂什麼土地補償或提成協定,繼而來忽悠村民百姓…等等,本村村委如此長期性公然地,並涉凸現眾多的違規違法跡象,且具頑劣性的氣焰也太過囂張,著實地越出了村民們容忍的底線。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自潘家安任村支書為營私而棄我地利益始,和直到如今我地維權期間,現屆村委仍處拋我地利益,均涉於本村村委嚴重性失職且違法。原本在村作偽證、換屆假選舉、村竊權讓地續侵等等,我地眾熱血村民早欲起“罷免”之念,但均被本人以切身歷程事實及經驗,耐心奉勸,如侵權事實涉恃權既成和擴張;維權艱辛涉權職不為和作梗;舉報無果涉權權庇護或慫恿;換屆作假涉竊權愚民和貫性;訴訟僵久涉…等等,我地要切實以最現實的唯注重和保握著已立案了的訴訟為重中之重,也唯只靠等得此訴訟之結果,才能來撕開本村歷史以來的一切醜惡面等等,故竭力奉請大家保持冷靜和韌性,再接再厲,千萬要斟酌於孰重孰輕之分量,盡最大能耐地去繼而克制,儘量地息事寧人。同時也解釋了實現“罷免”之難端,因為,政府首肯確屬於“為人民服務”之機構,但,而結合於我地在現實中所發生的這些諸多事實,在本區域所涉職權機關裏,到底在哪處才能找到“切實為民”的影子?! 然,直到當群眾得知了本村村委會在對於司法減免而不予證明蓋章時,也是由於我地村民不堪訴累,真正直接地關乎著經濟負擔的問題了,久經繃緊的神經頓時就爆發出,甚至於抱怨著本人當初再忍類之勸說,理由也有很多(同時也存在對訴訟程式理解之程度緣故):只要再換班子能真心帶頭(維權),根本就不需要打官司;村子(委)經手打此官司,不用村民如此操心和費力,更不會走許多彎路和多花錢;只要村子過硬,礦子(業)若想生存肯定只得來求當地;若繼續放任其(現任村委)胡作非為,葬隻身之片地都會被其等賣(糟蹋)光;現在(罷免)還來及,當初死活不幫忙,又不是大家選的,何況都是些受牽人員,現也很明擺著不會幫,只幫倒忙,就如給礦作假證蓋章,給村民減輕負擔卻不蓋章…等等許多許多。其實本人更為悉知村委與訴訟之利害攸關,如在立案之前與村民同去法律業內諮詢就且尚知,更且具法律依據和現實意義等。然,本人再為竭力奉勸,要面對現實,結合眾村民實際的法制觀念程度,和處一盤散沙及參雜的鄉俗情感,更及如何有效地抗衡於對立面聚攏的龐大和頑劣勢力,特別注重和探討著,操作一旦稍出差池引發反彈而反倒拖累訴訟等,均必作風險預測和應對…。 在執拗不過眾村民迫切之意願時,也由於眾村民認為本人在訴訟中處代理人,在本灣算得上略懂些政策和法律,況尚有些維權經驗等,對於“罷免”事宜也緊之關乎著訴訟,且本人也系維權群體之一分子(原維權首肯代表),故本人也且闡明:本人不是小組長和小組村民代表,也且不是村黨組成員 ,罷免屬行政與訴訟屬民事(據本人所知)之授權有許不同,縱有渾身之力也不那麼好使,唯只作些參考意見和授予些經驗以及代筆等,並再三囑咐:雖喜逢十八大春風吹拂神州,但不見一夜間每個角落都陽光燦爛,以及有諸:“用權受監督 違法必追究”、“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等之強音,但,我等仍具處處謹慎,每走一步必頭尾兼顧,必須有理有節、依法依規地去進行。故而善意地形成了2013.1.30《請願書》和之後於3.4日相應的《罷免申請書》……。 然,自白沙鎮政府介入處理“罷免”問題後,就目前來看,以實際產生出諸多的醜劣異象,如之前測估毫釐不遺,當然,也許還有更拙的劣技呈現,本文致此暫且擱筆,誠望諸相關府邸的職權和社會上的正義良知及熱血仁善們,共同關注且拭目以待……。 由衷感謝!!! 表述人:潘會福 草編於2013/04/12 住址:陽新縣白沙鎮上潘村新二組 手機:18972765546 相關連接: 於權於法!民生正敲門; 上潘村村民強烈要求“村官”自動辭職的請願書; 上潘村村民強烈要求罷免“村官”的申請書; 《祭英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