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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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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深圳中院广东省高院官官相护司法腐败的内幕(附枉法裁判证据)
我厂是内资企业在深圳市设立的分厂,因与一三来一补企业发生设备租赁纠纷,于2004年到深圳中院起诉并胜诉。2005年2月,我厂在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八年多的时间。期间,深圳中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无故拒不采取执行措施,通过广东省高院先后被指定到广铁中院衡阳法院、河源中院执行,历经六年后,于2011年又被指定回深圳中院。六年间,我厂奔走于各法院之间,曲意奉迎形形色色的法官,终因没有足够的红包打点而致执行不利。我厂切身体会到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得到执行是多么艰难!本以为案件又回到深圳中院执行,按照判决应该很快执结,没想2011年到现在发生的一切更加令我厂忍无可忍,不能接受。深圳中院先是在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不执行;之后,执行法官伙同被执行人欺骗胁迫我厂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显失公平的和解条件,并违法剥夺我厂正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厂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省高院公然袒护纵容深圳中院相关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作出枉法裁定。甚至连续近一年的时间,很多次违法剥夺我厂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及申请对深圳中院执行监督的请求。深圳中院和省高院的官官相护、司法腐败令我厂实在忍无可忍。都说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我厂经过十年的诉讼、执行,切身感受到了,在深圳中院、广东省高院根本没有任何公正可言,这两个法院完全是根据关系和利益来执法。为此,我厂向社会及相关领导对深圳中院及省高院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控诉,并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此郑重声明,我厂对以下举报的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果相关领导和部门有需要,我厂可以提供全部的证据材料。
我厂的执行案件自2005年2月初在深圳中院立案,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虽然查封了三栋房产,也向其单位发出了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全部工资等收入的通知函,但就是拒不采取实质有效的执行措施,没有执行到一分钱。特别是在2011年2月份在深圳中院再次立案以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也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先是拖延六个多月拒不执行,以给我厂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为下一步强迫我厂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不合情理的和解款额创造条件;接着又协助被执行人、违法违纪胁迫并欺骗我厂与被执行人和解。
2011年2月我厂请求承办法官朱轶超了解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其它收入的情况,并依法从2005年6月30日开始继续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及其它等全部收入。因于2005年6月30日法院已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工作单位及居住地所属村委,并开始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和村委会的村民分红及其它的全部收入,我厂请朱轶超法官继续提取。另外,2005年初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两栋有房产证的房产,和一栋正在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我厂请求执行法官,把符合拍卖规定的房产尽快进行拍卖。但自2011年2月份立案以后,我厂多次向朱轶超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执行以上财产,朱轶超一直拒不执行,甚至拒不采取任何相关联的执行准备措施,朱轶超反复多次向我厂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也没有办法执行。”
2011年7月25日,朱轶超要求我厂负责人带路去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到达后,朱轶超法官和法官梁助理进去后不久,给我厂负责人发短信说:执行标地款额有差异,要求其进去核对。但是进去后发现被执行人就在现场,并要求朱轶超法官主持与我厂负责人开始谈和解的事。因被执行人是深圳本地人,黑白两道都有人,而且多次恐吓过我厂负责人,所以之前我厂多次向朱轶超法官表明不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朱轶超法官明知我厂为了人身安全不愿与被执行人见面,为什么事先不征求我厂的意见,故意欺骗我厂来谈和解?但想到之前朱轶超法官拒不执行,还曾反复多次向我厂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没有办法执行。”我厂也想尽快了结此事,出于对朱轶超法官的信任,所以尽管极不情愿谈和解,还是无奈同意了。
2011年7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时,我厂负责人再三向被执行人、朱轶超法官及其助理梁振鹏说明:深圳分厂是集体企业,并不是其个人的财产,关于和解的事情必须要集体讨论后决定。当时签订和解协议时,朱轶超法官和被执行人坚持要求先留一份我厂负责人个人签字的和解协议书,并再三指出和解协议书中第二条中两次提出申请人和赵**是两个主体,因此就算赵**签字了,申请人没有盖公章,这个和解协议也不生效。因我厂没有向深圳中院出具特别授权其个人可以代为执行和解的委托书,而且我厂于2011年6月6日书面向深圳中院详细说明:“凡是涉及到我厂的利益,分厂负责人赵**个人签字无效,必须经我厂盖章后生效。”所以,我厂负责人没有多想就签了二份交给法院、被执行人各一份。并约好我厂负责人拿回三份盖好公章后交回法院。
此处需要先说明一个情节:自2011年2月立案到2011年7月27日近六个月的时间,我厂就如何领取执行回款的问题,陆续六次电话或书面向朱轶超法官说明,因我厂全部设备让被执行人霸占近十年,法院执行不利无法追回设备,工厂早已不存在了,银行账户于2005年12月末就被注销。所以无法提供我厂单位银行账户领取执行回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相关法律规定,我厂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执行回款。在我厂陆续六次请求答复的情况下,朱轶超法官在签定和解协议前,故意隐瞒我厂领取执行回款一定要用我厂的单位银行账户的问题。
我厂负责人在签订完和解协议书后不足一小时,朱轶超法官第一次向我厂负责人说明,执行回款必须转入申请执行人的单位银行帐户上。我厂负责人当时非常气愤,质问朱轶超法官为什么签定和解协议前六个月的时间都一直故意隐瞒不说明?要恢复分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等才能办理银行账户,这笔巨额资金由我厂来承担不合情理。如果法官及时说明,谈和解款额时理应把这笔巨额资金加入和解款内。
我厂又仔细查看和解协议书,发现有的条款更是包藏了险恶的用意。还了解到在签订和解协议前,被执行人在执行案卷中放入了一份针对我厂负责人个人黑材料(执行法官至今拒绝我厂查阅案卷)。另外,还发现被执行人曾到总厂所在地做了很多故意抵毁深圳分厂及负责人个人的事情,并因此造成深圳分厂善后处理要多花费100万元左右的问题,对于被执行人的阴险用意,我厂知情后非常气愤。因此,我厂不同意在和解协议书上盖公章,并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和解协议后第四天)向朱轶超法官递交《申请人否决赵**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决定及相关问题的说明》。朱轶超法官电话中要求我厂负责人再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于2011年8月6日又向朱轶超法官递交《关于申请人否决赵**个人与被执行人梁**签订的和解协议的说明》。朱轶超先后收到两份申请人的材料后,在电话中口头上向我厂负责人说明:“你厂不同意和解,不管是谁也无权胁迫你厂和解”,并认同了我厂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而且答应抽时间继续尽快执行我厂提出的三项执行请求。当时我厂没有理由不相信朱轶超法官的答复,因此相信和解协议的事已结束。
朱轶超法官为了欺骗我厂与被执行人和解,曾经在2011年8月份还故意蒙骗我厂说,关于领取执行回款的问题,他会提交给审判长会议上进行讨论,非常有可能把执行回款存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上。这件事执行一处江处长江茂贤处长也清楚。2011年12月26日,在这个问题已经过了五个月的时间后,申请人当面询问朱轶超审判长讨论的结果时,朱轶超法官拒不答复。可见,朱轶超法官根本没有提交给审判长会议上进行讨论,就是恶意欺骗我厂。
2011年8月初,我厂很多次向朱轶超递交材料,请求朱轶超法官继续执行我厂提出的三项执行请求,他一直以太忙为由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到2011年9月初还在电话中欺骗我厂,让我厂继续等待他找时间去执行,之后,朱轶超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不接听我厂电话。无奈之下,我厂先后三次向执行一处江茂贤处长书面请求解决问题,但问题仍没有解决。那时我厂还认为朱轶超只是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对此,我厂于2011年10月25日向深中院信访办递交材料,接访我厂的是执行局马莹莹法官,他答应我厂让朱轶超给我厂电话说明问题,2011年10月26日,朱轶超才第一次在电话中告知我厂被执行人梁炳光已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向执行法院交纳了执行款。我厂负责人当时非常惊讶!此时我厂负责人恍然大悟,原来朱轶超法官一直对我厂故意隐瞒被执行人已交纳和解款的事实!反而欺骗我厂说已恢复执行!很明显朱轶超对我厂隐瞒事实、一再拖延、拒不接听电话等等都是为了协助被执行人单方面把和解款先交到法院后,再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既成事实来胁迫我厂接受和解。
2011年12月26日,朱轶超法官向我厂送达了一份深圳中院的通知,通知内容故意捏造事实,称“你厂与被执行人梁**达成和解协议”。我厂曾于2011年6月6日书面向朱轶超法官明确表示:赵**个人签字不代表我厂,关系到我厂利益必须经我厂盖章确认才生效。况且在2011年8月初,我厂负责人在电话中与朱轶超法官沟通后他口头上已经认同这份和解协议无效,并说“你厂不同意和解,任何人也不能强迫。”那么明明是赵**个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为什么又通知说“你厂与被执行人梁炳光达成和解协议”?为什么过了四个月,这份无效的和解协议又变成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作为法官要对我厂隐瞒事实,故意欺骗?我厂负责人要求朱轶超法官解释,他拒绝作任何解释。我厂以为,朱轶超法官的所作所为,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利益关系,是否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欺骗并胁迫我厂为被执行人谋利,明眼人一看便知,勿须多言。
对于朱轶超与被执行人勾结、欺骗并胁迫我厂和解的违法执行行为,我厂于2012年1月3日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中主要提出:(1)、朱轶超不择手段的欺骗并胁迫我厂与被执行人和解的问题,(2)、和解协议依法不生效的八项理由,(3)、领取执行回款的问题。执行异议完全是针对深圳中院执行法官朱轶超送达给申请人的通知提出的。
2012年2月,因我厂就朱轶超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多次向执行局领导反映,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换了马莹莹法官来承办我厂的案件。第一次见面,马莹莹法官就表明他支持朱轶超法官,认为和解协议是生效的,并劝说我厂负责人“认了吧”!我厂后来才知道,马莹莹是审判长,是朱轶超的上司,之前朱轶超法官的所作所为都是马莹莹的授意。原本就是一丘之貉,换汤不换药。承办我厂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朱轶超和马莹莹,在执行过程中故意拖延执行,拒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欺骗胁迫我厂接受公平公正的和解协议。此外,执行期间,我厂曾向朱轶超和马莹莹法官多次提出要求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但是二位法官均以案卷未装订为由拒绝我厂查阅,对我厂封闭所有信息,违法剥夺了我厂对案件合法的知情权,可以说整个案件的执行完全是法官一手暗箱操作。省高院对我厂提出的执行监督转为信访立案后,半年内我厂频繁到中院信访办,并十几次书面请求信访答复,但马莹莹法官仍然拒不理睬,信访办人员也一味推诿搪塞。因朱轶超和马莹莹法官的种种违法执行行为,我厂十多次向马莹莹法官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均不予理睬,由此剥夺了我厂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更恶劣的是,为了胁迫我厂接受不公平的和解,马莹莹法官竟然扣压我厂执行回款!以此来胁迫我厂接受和解。如此种种,我厂已走投无路,2012年6月我厂向省高院申请对深圳中院的违法执行进行执行监督。
我厂对朱轶超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及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深圳中院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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