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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吴永桥骗人骗钱不退还状告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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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8 09: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吴永桥骗人骗钱不退还状告家长
       希望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能如实解决该问题不官官相护

  一、我是民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一学生家长,该学院用正规录取通知书《学制三年》通知学生去学院,可读了一年后,就被该学院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强行决定留级,使学制(专科)三年变成了四年,并在事先收取了费用,事后、学生因故不能读留级,可学院收取留级费不退,强行学生读留级,剥夺学生选择权;

  二、在强行学生读留级半年中、学院不管学生在校不在校、进不进教室,都不对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和考试,更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使学生半年都没有学分,可该学院还向学生家长说:该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并强行收取学生没有读留级的费用至今不退;

  三、被学生告诉家长后、家长亲自到学院,可学院为了不退学生没有读留级的费用,又违规操作,在明知学生半年没有学分的情况下,又要大一留了级的学生再去跟班试读大二下学期,并承诺可以让学生通过补考来取得学分,还要学生写保证书,可收了三年所有费用后就言而无信,又不让学生通过补考来取得学分,并违背学生保证书内容,和学生通过跟班试读成绩优秀的情况下、又反而以学院规定:“留级试读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和学分为由、及学生不到毕业时间的情况下、又强行决定学生退学(不让学生读书),还不让退了学的学生及时离开学院,却继续收费,也不给毕 业证;

  四、学院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通知学生和家长,事后也不给学生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不让学生鉴字,更不准学生去申诉或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力,强行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还在决定学生退学之前给学生家长写表扬信,说:“该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集体荣誉感强”,信中没有任何有错的地方,足已说明该学生是个好学生。而且,此信出自高等教育学院,不会有假,信上也清清楚楚写明{在校期间},请问该院长:这么好的学生该不该被留级、跟读、退学、还不给毕 业证???;

  五、学生在校已被学院决定过强行读留级和跟读,而且、半年没有进过留级班,可学院不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却用统一印制的表扬信,去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欺骗家长,故意隐瞒学生在校真实情况,误导家长听信学院而对孩子失去管教,误人子弟,还让学生家长不断向学院交费,以达到该学院办学是为了创收和分 红的真实目的;

  六、根据查知:“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才举办几年,民办单位就获得4000万元收益;投资期间学校向举办单位累计现 金分 红8150万元”。如果正常创收分 红是理所当然,但该学院是利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违法收费,写信骗取收费,不合理退费,来“收益”和“现 金分 红”国家和人民为教育而付出的钱、及家长的血汗钱却至今不退;

  七、该学院明知有错,但始终不承认有错,并将所有解决权交给学院一名律师处理,采取欺下瞒上,无中生有,故意刁难、等办法欺压学生家长,并在有人了解和调查中又不与家长当面对质谁对谁错,还说是家长在无理取闹,不遵守双方协议,(家长连什么协议都没有见过,又如何遵守双方协议?既然有协议,为什么不让家长看到协议?),还不顾一切状 告家长、而失德又失信,这是不是该学院院长吴永桥在无理取闹???;

  八、家长为了孩子读书,又不欠学院任何费用,是学院自己制规违规,知法违法,言而无信,并强行决定学生退学(不让学生读书),还始终不承认有错,竟然还说不知道什么叫违规、违法乱收费。家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网上发贴,可学院就去要求网站删帖,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状 告和诬 告学生家长,还说始终本着“依法依规”办事、和“以人为本”。作为知识分子,党员,一院之长,你都不知道什么叫违规违法、不遵规守法、那学生和家长又能知道多少或如何遵纪守法???请问院长吴永桥、按照党章标准你的行为还是共 产党 员和党的干部吗???为了能够多收到钱去分 红、误人子弟,你良心何在???;

  九、我交了三年全部费用,可学院坚持不退自立项目和违规违法乱收费。在家长艰辛诉求之后,该学院又只退八个月(6960元)的费用,但自立项目和违规违法乱收费还是坚持不退,并将6960元提存到公证处来掩盖事实。现在,经过物价局初步调查发现,说该学院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但该学院还是不承认有错。后来、在省物价局“责令”之下、该学院又将原来提存到公证处的6960元(大三)退费、变成8560元送到省物价局,还是坚持不退学生没有读留级和学院违规违法乱收费,还说是家长的意愿。即然是家长的意愿、为什么家长不直接去学院领取?学院为什么不能直接交给学生家长、而非要交到公证处和物价局???到今天为止,学生家长没有直接从该学院拿到任何退费、和该学院欺下瞒上向上级汇报要资助和慰问家长的任何钱物,更没有签定任何协议书;
十、家长在不断诉求之中,有人劝解可能是学院为了收入怕招不到学生或已多招了学生,而只能要学生留级或退学,但我不相信,也不相信能如此害学生,害家长毕生心血。但该学院向家长“抖狠”解释:“我们办事不是针对谁家孩子一人,我们一年就有35名左右的学生被学院决定留级,有10名左右的学生因学习成绩被学院决定退学”实在有点过分;还为了不退或少退费,长期与家长纠缠不清、只为了“创收”“分 红”也实在不应该;在此、也请求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院长吴永桥、东开法院、省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和领导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8月版的有关规定,看看该学院的行为到底是否违反处理程序、制规违规,违规操作,违规违法乱收费。请不要官官相护。官官相护只能更加抹黑官官相护的人和单位,而始终不能解决问题;

  十一、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受教育者(学生)是因为需要教育才去接受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有错无错,学院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但该学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规、违法,写信骗钱,分 红久拖不彻底退还,还状 告了学生家长实在不应该。希望您们能帮助弱势学生家长解决问题,或转贴帮助弱势学生家长,让该学院能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利用录取通知书骗取学生进学校的收费、在教育教学中违规违法的收费,以及不让退了学的学生及时离校的部分住宿费,并兑现学院自己的承诺:“教育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要对学生的成长负责,要对家长的投入负责”,进行彻底解决问题;

   本人实名发贴和反映问题有证据,有依据,如果您们不相信,可直接去问该学院院长吴永桥,他作的事只有他最清楚。如果您们还是不相信或该院长不承认有任何过错,您们可以联系本人向您们提供证据、证词和有关依据,更可以与该学院院长当面对质属实。
  实名:秦庆国。电话: 13197151916   QQ和邮箱: 1958129798@qq.com

1[利用入学通知骗学生进校又写信骗钱]1.jpg 2一[写表扬信骗到钱又强行决学生退学]2.jpg 3二[违规违法收费还对外承诺失德失信]3.jpg 4三[学院违规违法乱收费还状告学家长]4.jpg 5四[违规违法收费并分红不退还不承认]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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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8 10: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刘传铁能如实解决该问题不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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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8 10: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该学院和教育厅说:“谁主管,谁负责,你找院长去,你找教育厅长去”,希望院长和厅长能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不要将家长推来推去无处诉求,强逼家长网上发贴和如实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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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8 10: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实名发贴和反映问题有证据,有依据,如果您们不相信,可直接去问该学院院长吴永桥,他作的事只有他最清楚。如果您们还是不相信或该院长不承认有任何过错,您们可以联系本人向您们提供证据、证词和有关依据,更可以与该学院院长当面对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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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4-9 09: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原信息工程系计算机2062班专科学生秦某因所修学分未达到规定,学院2008年10月给其作退学处理。秦某父亲秦庆国以其子退学、家庭经济受损为由多次上访,学院采取积极措施接待处理。现将事实真相说明如下:一、 秦庆国上访及学院处理过程2008年10月后,秦庆国多次找学院教务处及分管领导,要求解决秦某退学及赔偿问题。因秦庆国要求不合理,学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和解释。2009年3月以后,秦庆国因不满学院的答复,多次以上访、投递信访件、网上发帖的形式向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信访局、人民日报社市场报、楚天都市报等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学院问题,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监督和处理。针对秦庆国上访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安排人员调查、采访,学院办公室专人接待、配合,并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根据调查核实,秦庆国投诉列举主要事实不实。二、 对秦庆国上访事项处理的结论意见2009年12月1日秦庆国持《湖北省教育厅处理人民群众来访介绍信》来到学院,并递交了一份《学生家长的想法和要求》,学院安排专人接待,再次进行解释、协商。因不能达成一致,学院决定:再不协商,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并于2009年12月2日再次书面向省厅报告。2009年12月7日学院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向秦庆国之子寄送书面《通知》,让其2009年12月20日之前来院办理退费、肄业手续,但秦某未来院办理。2010年5月11日秦某给学院法律顾问打电话:询问学院的最终处理意见,并提出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将曝光。学院法律顾问明确答复:学院2009年12月2日给省厅报告及2009年12月7日给秦某的通知内容就是学院的最终处理意见;无论采取什么途径主张权利那是当事人的事,学院无权干预,但主张权利途径不当给学院名誉造成损害的,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三、 对秦庆国本次投诉内容不当的说明1、 秦庆国作为学生家长与学院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五)规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可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秦庆国在学院教学管理活动中不能以一个受教育者的主体资格反映学院的教学管理问题。其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反映学院的教学管理问题,其来源本身就不真实。2、 学院学生辅导员给学生家长的信函是互通信息、配合对学生的教育,反映学生某个阶段的情况,并不代表学生的完整学业成绩,也不是催交学费和相关费用。学生就读缴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不是学院与学生家长合同约定的,没有必要走信函催交这个途径。3、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退学是对学生的处理,并不是处分。学院依法招生、依法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是法律赋予学院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是否妥当,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作出评判。学生家长的个人观点不能对学院管理行为定性。4、 秦某在没被退学之前仍是学院学生,仍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仍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仍要缴纳学费及费用。学院在对秦某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退秦某部分学费及费用,学院也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秦某办理退费手续。不是秦庆国说的“其子接受教育教学时间却只有一年”,学院收取的学费及费用“却不再退还”。5、 学院对秦庆国的上访曾三次书面向上报告,不存在“欺上瞒下”。特别是学院2009年12月2日向省教育厅书面上报最终处理结果后,又于2009年12月7日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向秦某寄送书面《通知》,告知秦某处理结果和办理退费的时间,不存在秦庆国“到今天为止没看到处理结果”,也不存在“省教育厅2010年1月11日之前没接待学院的处理结果”。就是2010年5月11日秦庆国给学院法律顾问打电话时,法律顾问告知:退费事宜可与公证处联系。不存在“学院又拒绝退费”。四、学校的严正申明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成立以来,坚持规范办学,深受上级部门和业内好评。学生秦某因成绩不合格被退学一事本属高校依法严格教学管理规定、保证教学质量的正常行为,但其家长秦庆国严重歪曲事实,多处散发以“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严重管理混乱”为标题的材料和帖子,以达到泄愤和施压的目的,鉴于秦庆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名誉权,学院已于近日对其提起诉讼,法庭将择日开庭。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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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9 14: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就是该学院横不讲理之处!


家长为了孩子读书,又不欠学院任何费用,是学院自己制规违规,知法违法,言而无信,并强行决定学生退学(不让学生读书),还始终不承认有错,竟然还说不知道什么叫违规、违法乱收费。家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网上发贴,可学院就去要求网站删帖,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状 告和诬 告学生家长,还说始终本着“依法依规”办事、和“以人为本”。作为知识分子,党员,一院之长,采取对学院有利益的规定就按规执行,对学院没有利益的就不按规执行,请问院长吴永桥、按照党章标准,你的行为还是共 产党 员和党的干部吗???为了能够多收到钱去分 红、不顾公平公正,误人子弟,你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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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9 14: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院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通知学生或家长,事后也不给学生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不让学生鉴字,更不准学生去申诉或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力,强行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还在决定学生退学之前给学生家长写表扬信,说:“该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能够刻苦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关心同学,热爱集体,集体荣誉感强”,信中没有任何有错的地方,足已说明该学生是个好学生。而且,此信出自高等教育学院,不会有假,信上也清清楚楚写明{在校期间},请问该院长:这么好的学生该不该被留级、跟读、退学、还不给毕 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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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9 14: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事实面前还不承认有错或变相不承认有错,那只能证明该学院确实有问题,而始终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才能证明该学院不是骗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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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9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六章 党的干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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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4-9 14: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细则》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笫95页)
  一、考勤内容:
  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课外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考勤办法:
(三)、班级日常考勤人员应认真填写《班级学生考勤表》。
(五)、学生工作辅导员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旷课和缺课达到规定时数,应及时向所在系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可该学院半年不管理不考勤学生,还为了将收到的钱不退,就不按照规定处理学生]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笫66页)
  第十一条:处分程序: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处分建议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一式三份)。
  第二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累计天数(学时)给予如下处理:
(一)、 三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给以记过处分;
(四)、 十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连续两周(十五)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可该学院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不通知学生和家长,更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也不给学生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更不让学生签字。还为了将收到的钱不退,就不按照规定处理学生]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决定学生退学红头文件中说)
   第二十一条: 第2---6款:学生留级试读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
   [可该学院明知专科学生留级试读只能办理一次,却还在大二上学期决定学生留级,下学期又决定学生跟班试读,在一年内给学生作出了留级试读两次决定,二次决定后、学院又反而以留级试读专科生只能办理一次为由决定学生退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夏学院《学生手册》2006年8月版(第8页)
  第  六 条:1、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课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
  第  七 条:3、学生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四条: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固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可该学院半年没有学生考勤表,也没有学生任何请假手续,竟然为了不退已经收到的钱,就不去按照规定处理学生。还不让退了学的学生及时离开学校,却继续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接受监督。
   [可该学院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处理,保证不了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拿不到毕业证。家长依法监督,学院就到法院状告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可该学院在明知学生大一被学院决定留了级,大二上半年也没有学分,却还去决定学生再去跟班试读大二下学期,还在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之前给学生家长写表扬信,但又强行决定学生留级,跟读,退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  二 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可该学院只想钱,并利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违法收费,写信骗取收费,不合理退费,来“收益”和“现金分红”学生家长的血汗钱却至今不彻底退还,还官官相护让问题至不能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学籍管理: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法律文书),送交本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必须告之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可该学院决定学生留级和退学都是强行进行,也不给学生留级和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更不让学生鉴字和申诉,不告知学生应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   四 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三)、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可该学院录取通知书上是《学制三年》,读了一年就被学院决定留级、跟读、退学、还不给毕业证,骗取学生进学院并收费,违反处理程序、制规违规,违规操作,违规违法乱收费至今不彻底退还,还状告学生家长,坚持不承认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该学院自己违规违法还不准学生申诉,还用法院、公证处来对付弱势学生家长,用不明确的判决书和没有调查结论的理由来掩盖学院制规违规,违规操作,违规违法乱收费事实,将家长状告到法院来欺压学生家长,也不兑现学院自己的承诺:“教育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要对学生的成长负责,要对家长的投入负责”,更没有任何赔偿]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06]183号)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可该学院为了能够多收到钱、而故意不对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不处理就可以收取费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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