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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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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3-4-8 1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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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人我 网友:
您好,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08年11月29日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 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放。我市严格按照省《条例》精神落实独生子保健费,具体情况您可以向我委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724-6803816。 荆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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