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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市青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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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上海市青浦区 2013-4-10 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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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丹江口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及商贸物流项目(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外),且年提供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提供税收在6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市领导召集招商、发改、财政、经信、国土、住建、环保、安监、科技、国税、地税、供水、供电等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土地政策
第四条 项目用地依法出让,工业用地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8.1万元/亩),视投资规模和税收产出再给予基础设施财政扶持;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 为鼓励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及发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30万元/亩(六里坪园区不低于150万元/亩)的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2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3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4万元。
(二)农产品加工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1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3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4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负担项目用地场地平整费用外,每亩扶持5万元。
(三)文化旅游及商贸物流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实际竞得价格的10%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实际竞得价格的20%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含2亿元),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实际竞得价格的30%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由市财政按照土地实际竞得价格的40%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年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对企业上缴所得税本级结算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超过3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超过2亿元且利用我市农特产品资源加工项目、境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自主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及其它特殊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优化投资环境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警务执勤室。投资商投诉事宜由市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必须在一周内反馈处理意见,半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投资商及其子女就医、上学、户口迁移等,享有丹江口市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严格实行进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除食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必须事先报市政府政企共建办公室和市经信局批准。
附 则
第十条 驻丹企业、市属企业及本市业主投资新办企业,投产达能后享受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商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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