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怀云,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六百弓村人,因我女儿王莉车祸一事再次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女儿王莉,女,1990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420984199004134440.纺织公司员工.黄超祥男1970年8月9日生,身份证号420121197008090774,住武汉市蔡甸区军山街黄陵中山湖路288号. 王莉于2008年2月21日被黄超祥,驾驶的鄂A9C696私家车撞残一事至今到交警部门调解多次无效. 一.在女儿王莉被撞倒3日之内,交警部门未经任何人通同意在事故还没有的调解的前提下私自放走被扣押的私家车,他们的行为完全是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在王莉住院期间,本人已倾尽一切但因医院药费多次催款,但黄超祥没有及时送钱到医院,造成王莉无法进行医治,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医院病历可查). 二.王莉被撞倒至今,我们没有见过驾驶员黄超祥本人一面,我们确实不知道黄超祥有什么后台,什么背景,小女至今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肇事者没有一点同情心,避而不见不负任何责任的行为实属可恶. 三.本人为此再无任何办法可施的情况下,在汉川人民法院起诉了驾驶员黄超祥本人,经法院调解,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在此期间同样没有看见黄超祥本人,法院判决时黄超祥缺席.
四.王莉车祸发生以家里失去一切主要的经济来源,妹妹辍学打工.王莉与母亲李又香原是湖北瑞华纺织有限公司员工,母亲平均月工资1996元,王莉平均月工资 1340元(该公司工资表可查),父亲王怀云农民.自王莉车祸发生后父亲无法安心务农,母亲照顾王莉一切生活起居.造成家里农田荒芜无人管理,无人上班,生活状况极差.
五.因肇事者黄超祥超速行驶造成王莉头部严重受伤,经同济医院抢救度过高度危险期后而黄超祥本人对此事避而不理,也因后期治疗费用昂贵出院回家休养,待生命体征稳定经同济医院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六.本人在起诉黄超祥的过程当中,起诉费和寻找肇事者黄超祥的各项开支都由自己承担了,而黄超祥本人至今从交警部门放走车后至今下落不明,逃之夭夭.
七.2008年2月21日后,经审理法院判决黄超祥本人应承担除保险公司款项以外的260559元,应当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四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八.2008年10月13日判决完毕案件转到汉川市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至今无果,事情已过去5年时间,本人没有拿到判决书上应得的任何款项,执行期间各项开支都已按照执行局承办人所说立即支付,但至今因各种原因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和调解,强制执行等来今时今日无休止的等待. 九.车祸发生时年仅18岁的王莉就在一张床和一把轮椅上度过余生,饿了渴了不知道要吃喝,大小方便不知道讲.女儿身材高大,52岁的母亲因只几年来细心的照顾给王莉带来各种方便造成腰椎滑脱压迫神经,在经医院检查需住院手术和大量资金费用,如不手术定会瘫痪,作为一个农民家庭如何经得起此般残忍的事. 十.因交警部门徇私舞弊.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利,迟迟拖延,使受害者王莉生活以及家庭陷入绝境.在此请求有关部门重视,为年轻的受害者及家人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