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廖正银、熊三杏 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审查情况
鄂州市华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华容区计生征决(2012)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我院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书面审查。根据调查笔录和《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核查卡》证实被执行人廖正银、熊三杏于1996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又于2012年1月9日违法生育了第二个胎。根据《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廖正银、熊三杏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容计生征决(2012)第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