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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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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3-12-19 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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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从2012年7月2日报案至今,在长达十七个月的时间里,受害人出于无奈,多次到省里、北京集体上访。省里、市里领导作了重要批示。董欺上瞒下应付受害人,向上级领导汇,企图一拖了之。今年九月份我们再次给李书记写过一次材料,反映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董煜华渎职失职,掩盖公安局几十名干警参与集资、非法获利,进而包庇集资诈骗嫌犯蒙混过关的事实。李书记非常重视,很快在我们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市委有关领导还为此专门召开会议。
但遗憾的是,会议没有通知受害人的代表参加,这使市委领导失去了一次直接从当事人那里了解事情真相,了解事情原委,了解受害人诉求的机会。也因为受害人不在现场,董煜华可以不受约束地掩盖公安局存在的问题。而他的一面之词在得到会议氛围的默认以后,他便有恃无恐地背着市委领导继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一、还是原班人马,还是暗箱操作,还是死不纠错。
董煜华对受害人说,市委陈书记,政法委胡书记不同意成立联合专班,市委领导还是要我们公安局牵头。一个多月过去了,董煜华丝毫不理睬受害人的诉求,依然我行我素。
1、不落实市委书记关于积极作为、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批示。不追款、不解决问题,反而千方百计层层打压、威胁、恐吓受害人,不创造条件为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极其冷漠地拒受害人于千里之外。
2、公安局给检察院的起诉书至今没有送达各位受害人,受害人的被骗金额也没有得到核对。许多受害人手持刘伟、汪兰明写的借条,而承办此案一年多时间的公安局在案卷中居然没有登记。
3、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款从1923.4万降到600多万,这中间还钱了哪些人,公安局也没有形成文字材料公布。
4、汪兰明的集资诈骗活动,每一笔、每一段受害人最清楚,而公安局只听信汪兰明的说谎,受害人极其气愤,提出质疑,要求同汪兰明对质,公安局却不理睬,以致造成汪兰明定案上的多笔虚假事实。
5、省厅发函要求公安局及时向受害人通报案情进展情况,而公安局办案组王队长公开宣称:“我们办案只对检察院和法院”。
二、公安局一边清账,区法院一边开庭。
2013年10月23日,公安局对受害人说查账。账没有查清,案件还在侦察之中,许多手持借条的受害人其被骗资金还没有纳于案卷,不少受害人的被骗金额,办案组还没有同当事人核对。时隔两天,10月25日鄂城区法院在不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就草率开庭。他们想强行定案,他们想结案了事,他们想造成法定事实,让受害人知难而退。
受害人向审判长反映侦察工作没有终结的大量事实,审判长让受害人找公安局反映;受害人回头找公安局,办案人员说材料已经送到了法院,你们要反映就到法院去反映,双方把受害人当皮球踢!
天下有这样审案的吗?公安局一面清帐,区法院一面开庭,这就是说,区法院可以不考虑嫌犯罪行的多少,而罪行的多少不影响对嫌犯的判决。可见董煜华要坚持把刘伟、汪兰明案子送区法院审理的的意图。
三、集资款从1900多万降到600多万,公安局始终不敢公布还款名单。
2013年元月24日,公安局盖章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中认定: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1923.4万元(其中刘伟1131.3万元、汪兰明792.1万元),时隔半年,公安局在起诉书中又认定刘伟、汪兰明为600多万元,这中间还钱了哪些人?应该形成文字材料公布。公安局始终不敢公布,一拖再拖,董煜华最近抛出两个荒唐说法:一是“还款名单属于证人范畴。考虑到保护证人,不便公布”;二是“立案之前,汪兰明还钱给谁,我们不管”。
实际情况是,还款名单中有公安干警,事情抖出来以后,董煜华很不好收场。所以,董煜华纠结如此,迟迟不敢公开。
四、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18天不受理!
2012年7月2日,第一批近10名受害人到鄂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当时报案金额近500万元。经侦大队长胡慧,以报案人数不足30人为由,拒绝受理。不仅如此,胡慧还劝退报案受害人凌惠平等多人,说刘伟、汪兰明会还钱他们的,“你们回去,不要报案”。
作为一个侦办经济案件专门机构的负责人,把众多受害人拒之门外,还多次劝走老年、妇女报案人,这种行为极不正常!
原来,嫌犯刘伟退休前是经侦大队副队长,作为战友的胡惠等人,也参与了刘伟、汪兰明集资。董煜华在局信访科对受害人说:“胡惠拿了8万元的金子”。省厅刘洪洲副厅长对上访受害人说:“董局长对我讲,胡惠拿了20万”。
五、立案5个月不抓汪兰明,致使汪兰明在这期间转移资产、藏匿资金。
因为受害人多次上访,迫于压力,鄂城公安分局于7月28日抓捕刘伟。但是,5个月不抓捕汪兰明,致使汪兰明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藏匿资金、销毁账目:
1、2012年8月10日,汪兰明从晶舜公司转股9.5万元。
2、汪兰明从老凤祥银楼退股、抽货、抽逃资金207.6万元(其中黄、铂金70.3万元、现金138.3万元)。
3、汪兰明从晶舜公司退股、抽逃资金57万元。
4、汪兰明销毁金店帐目,损毁金店录像。
六、公安局追款不力!集资款去向,汪兰明怎么报,公安局就怎么认定,闹出许多常识性的、不能成立的笑话。比如:
1、“留作儿女、孙子生活费13万”。注意是“留作”!不返还受害人,而是把集资款留作养儿孙,公安局不追回,居然还认定,天下奇闻!
2、“用于儿子结婚30万”。其子结婚办酒百余席收礼也不少于30万,却在集资款的去向中报帐。
3、汪兰明手中有16张刘伟写的借条,公安局据此认定刘伟“从汪兰明手中骗走328万元”。
夫妻之间写借条这本身就有造假之嫌。丈夫骗妻子,骗一次、两次可以,骗16次之多,持续三年时间,可能吗?况且汪兰明是做黄金的生意人,贼精!只拿出、不拿进,这符合常情吗?还有,支付大额资金,应该有银行来往凭证作佐证,才让人信服。
4、“退金店员工集资款115.3万”。既是金店集资,就应该有金店当年开出的收据和存根。集资者手上没收据,金店拿不出存根,凭什么说集资?
5、“用于购房产80余万”。购房是2005年的事(见刘伟《房产证》复印件),当时房价1200元/㎡,而且是卖老房,购新房。
6、“蛋糕店25万”。蛋糕店是租的,刮塑、地板砖简易装修,不超过5万元。
7、证据显示,刘伟“每次去澳门赌博准备现金不超过10万元,约150万”,可公安局推理为:“用于澳门赌博及出境消费500万”。
8、还有推理加估计:刘伟“玩福彩游戏消费170万,个人平常消费40万”。
嫌犯家里大小开支,报帐都从集资款消费,请问,她开金店十几年,一分钱没赚吗?她赚了多少钱?她赚的钱作何去向?公安局为什么不追查?
七、汪兰明既独立作案,又和刘伟共同作案,是不折不扣的集资诈骗犯。
1、汪兰明以开金店急需资金为由,她一人就集资792.1万元,而用于金店投资仅113.7万元,集资款是投资额的7倍。
2、2012年6月25日注销金店,前一个多月,在停止进货的情况下,汪兰明还疯狂找8人集资,共143.7万元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说:“就这一笔,定汪兰明为集资诈骗罪就够了”!
3、她个人署名出具借条至今未还的金额达256.2万.
4、她和刘伟共同署名出具借条至今未还的金额达120万.
5、她具体经营金店,而用金店公章加盖借条的有5笔,金额230万。
6、她和刘伟串通作案,交叉收取集资款2笔,金额120万。
公安局不敢将汪兰明收监,是因为怕汪兰明抖出还钱公安局关键人物的内幕,怕汪兰明抖出他们之间的交易,抖出他们之间的承诺,抖出他们为汪兰明出的点子,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八、所谓的查帐,是应付受害人,欺骗上级领导。
公安机关在长达十七个月的时间里,只查了刘伟、汪兰明各自报的三个帐户。在受害人的强烈要求下,于2013年10月23日查帐,公安机关避重就轻,从2012年6月份汪兰明注销金店查起,说帐上的钱为零,公安人员没有参与集资,这种小儿科的把戏应付受害人,欺骗上级领导。金店的帐目销毁了吗?帐记录了经侦队长胡慧等拿了金子,拿了现金的记录,帐是保汪兰明的命,他们之所以全力袒护汪兰明,其实是保他们自己。受害人何的儿子现已精神失常而残疾,吴敏的父亲忧郁于2013年5月2日而终。
九、西山公安分局办案单位弄虚作假,把受害人的部分借款证据移送到法院,其余所不能成立的所谓证据都没有移送。如:澳门赌博500万,福彩170万,刘伟骗汪兰明328万的16张借条,员工集资款115万,还款名单等等证据都没有移送法院。
十、鄂州市公安局多次拦截进京上访人员,搜走上访人员手机,不准与外界联系,并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违法行为。
受害人的诉求:
1、因该案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最后应由地市级检察院起诉到中级法院。
2、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款从1923.4万元降到600多万元,这中间还款了哪些人?应公布还款名单。
3、要求公安机关把汪兰明集资诈骗800多万降到100多万这其中的数额,全部移送检、法两院定性,立即将汪兰明收监。
4、公安机关应收回“去向不成立”的集资款(比如:“留着养儿孙13万元、儿子结婚30万元、买房装修等80万元、蛋糕店25万元)。
5、彻底清查公布刘伟、汪兰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情况及公安警察集资人员名单。
6、对公安局长董煜华问责,要求追究鄂州市公安局长董煜华及下属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错误定性案件,不作为,不及时立案及全面调查、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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