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被抢,无处伸冤 ——武汉中院违法办案、省高院不作为 我公司(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在与他人无任何纠纷和过错的情况下被武汉中院执行给他人。在前后8年多的时间里,案外人依法诉讼,经过数十次地上访,走遍了所有能走的司法程序,仍未得到解决,使案外人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至今不能正常运转。 案件经过: 一、案外人的财产来源。 2001年7月17日湖北高院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塑集团)诉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集团)一案作出鄂民终字第13号终审判决,因中英集团未能履行此判决,武塑集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下达武立执字0543号《民事裁定书》,将中英集团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87号2号楼房地产和14、15号楼土地,以物抵债裁定给武塑集团。2004年2月18日武塑集团将上述房地产和土地委托湖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同年4月6日案外人以人民币1340万元的价格中买,并于同年 5月28日经两次过户(即先从中英集团过户到武塑集团,再从武塑集团过户到案外人名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案外人合法取得的房地产应受法律保护。 二、武汉中院违法查封、处分案外人的房地产。 2004年6月29日,武汉中院明知新华路287号2号楼房地产和14、15号楼土地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该院在对案外人无任何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其查封。2004年7月21日武汉中院又下达武立执字第543-4号《民事裁定书》,以“中英集团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为由,撤销了已执行完毕的(2001)武立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产局送达5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处分案外人财产。 三、以执代审,执行回转无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9日武汉中院下达(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在鄂民终字第13号判决书未改判撤销的情况下,错误制作《执行回转裁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回转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法律文书被改判或撤销,才能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我们认为,武汉中院的一系错误判决和裁定应当得到纠正。 四、谁能为民做主,归还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从2004年6月29日起,武汉中院对该院(2001)武立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所作出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是错误的。案外人在八年多的时间里,对武汉中院的错误文书数次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在前四年中拒不答复,后又下达错误的裁定,并利用诉讼程序长期拖延时间至今。2010年11月,武塑集团的申诉经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结论,认为武汉中院2004年6月29日之后对江汉区新华路287号2号楼和14、15号楼土地,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并发函到武汉中院,要求武汉中院在一个月内纠错,可是武汉中院收到湖北高院的指令函后,既不按法律规定在5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也不在一个月内纠错,无故拖延两年多。 8年抗战,战胜了小日本;9年的时间,我们却不能夺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财产!习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于是我们要问:公平在哪里?正义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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