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级法院 法官为何如此醉酒! 但凡官员,职能机关工作人员,法官面对申诉人的疑问,都非常谨慎小心,绝不会信口开河,已避开超出法律原则的嫌疑。 法官在什么时候会忘乎所以,信口开河呢?不外乎;金钱眯眼,晚上做梦,或酒醉胡说。 武汉江岸法院某法官酒后作出(2005)岸民初字第297号判决书说“2002年单位将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书交给原告,因此原告2000年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1997年-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和社保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逻辑规律规律说 “2002年通知劳动者,只是2002年民事行为,和2000年过去的事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联。时间是不可逆转的。 原告说“2002年没有收到单位相关合法的通知。即使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然道97年-2000年单位欠薪和社保没有法律依据吗? 武汉中级法院某法官酒后作出(2006)武民商监字第00040号说“而你另申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无证据的理由,没有出具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实。” 《关于民诉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说“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因单位作出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原告说:法官没有要求单位出示相关证据。判决有意违背法律原则。 湖北高院相关法官酒醉朦胧作出(2008)鄂民再申字第091号民事裁定书说“2002年单位将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交给其父亲,2000年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 《劳动法》说“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逻辑规律说 “2002年通知劳动者,只是2002年民事行为,和2000年过去的事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联。时间是不可逆转的。 一审原告说“我就居住单位宿舍,未间断到单位维权,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不将通知交给我,确将通知舍近求远交给其父。然道是和其父解除劳动关系吗?其父2002年患老年痴呆,未给我提起过收到过通知事宜。单位没有人知道其父住址,没有任何证明交给其父何通知。其父2003年去世,然道想“死无对证吗”? 以上简单的逻辑规律,和国家法律原则,湖北三级法院的法官,然道会忘记吗?如果说湖北三级法院说“用2002年生产的枪支,在2000年打死人”。然道不可笑之极吗?以上近乎酒醉后,发出的天方夜谭,是如何经过湖北省市三级法院的监督?然道不能折射出我国法制监督的欠缺,法官法律概念的缺失。或法官面对金钱诱惑的胆大,及面对公平公正判决的冷漠吗?。 一审原告就以上判决,请求湖北法院依法证明判决事实依法存在。湖北法院法官满口酒气说“法院没有作出确定实体事实是否存在的实体判决。法院作出的是“程序”判决,因此你的任何请求法院不受理。 湖北法院对公民作出实体判决后,又说法院不受理你的诉讼请求。然道相关法官不是酒醉,胡说,忘乎所以吗? 作者愿为以上文章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