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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陋习:高空抛物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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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4-12 1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陋习:高空抛物伤不起
□本报记者  王瑞

4月3日,辽宁丹东2个多月大的婴儿然然(化名),不幸被一栋高层居民楼里扔下的玻璃瓶砸中脑部,被查出脑出血、颅骨骨折。一时间,“高空抛物”的陋习引起了读者们的热议,不少市民在关注婴儿病情的同时,也向本报抱怨小区里恼人的“高空抛物”现象。

楼上抛下垃圾 楼下有苦难言
家住官柳小区的市民王女士反映,经常看到有住户往楼下扔垃圾。“我们楼房朝单元门的一面由于经常有居民进出,很少有垃圾出现。但是背面就不一样了,楼下的绿化带里各种垃圾都有,什么卫生纸、塑料袋、玻璃渣、方便面餐盒、剩菜剩饭、有时甚至连卫生巾都有,什么都扔,恶心至极。”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客厅的窗户外装了花架,自己经常养些花花草草在上面,但是花盆里总能看见不明来路的垃圾,“尤其是我家的两颗铁树越长越大,‘接住’的垃圾也越来越多,每天早上都能看见各种垃圾袋挂在树上,每天都要清理,很是恼人。”据了解,王女士所居住的楼房一共有八层,她住在四楼。记者询问楼房边小卖部的老板得知,小区里这种“垃圾跳伞”的现象很常见。“我坐在店里经常能听见小区里传来骂声,多半是楼上乱扔垃圾砸到了人,或者谁家往外吐痰、泼水弄到了楼下晒的被子上……基本上两三天就能听见一次。”店主说,“不过每次受害者开骂的时候,都不会有人搭腔,因为搭腔就意味着承认是自己扔的,免不了要扯皮。所以每次都是听见一个人对着楼上骂几句就完事了,冤有头债有主,找不到主就只能自认倒霉了。”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市民周女士身上,周女士家住吴都古肆附近的生活区,她反映,楼上的居民经常飘些小垃圾下来,以前没觉得有太大影响所以一直没在意,但前两年,自己抱着孩子在楼下走时,楼上突然扔下来一节小的五号电池砸到孩子手臂上,孩子大哭。抬头看时,根本不知道是哪家扔的,只能庆幸当时没有砸到孩子的头。“我还叫我老公在单元门口张贴过公告,希望楼上居民注意公共环境卫生,后来情况有所好转,但小垃圾还是不断。”周女士说,“一些废纸、塑料袋之类的垃圾,还只是麻烦环卫工人辛苦一点,但扔些卫生巾、避孕套之类的异物,就太缺德了。尤其是未熄灭的烟头,更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最近外地还出了婴儿被砸伤的事件,这事确实应该管管,建议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改掉一些市民的陋习。
物管“难管” 呼吁业主自律

记者近日走访一些小区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确实普遍存在,楼上抛的垃圾千奇百怪,卫生巾、粪便、避孕套都令人防不胜防。业主希望物管加强监管,物管部门又呼吁业主自律,拒绝这种不文明行为。说起高空抛物,各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大倒苦水,称自己有苦难言,常为此事忙得吃力不讨好。“每次有人投诉,我们都很难调查,挨家挨户上门问,得罪无辜住户不说,还经常因为缺乏证据找不到罪魁祸首而被投诉者埋怨,最后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啊。”“就算你再敬业再辛苦,挨家挨户的问,只要人家说没有扔过,我们就没辙。”曾经当过小区保安的柯先生告诉记者,以前每次接到楼上乱扔东西的投诉,根本无法确认是哪家哪户在扔,而且有时也不排除小孩子贪玩不懂事扔的。“小垃圾没法排查,出现了人身安全事故大家也只能报警,毕竟物业公司是经营机构,不是执法单位,对高空抛物这块的监管还真是心有余力不足。所以要解决高空抛物问题,还是只能靠业主自我约束。物业顶多只能加强宣传。”


业主呼吁加强管理 互相监督

高空抛物现象普遍存在,每个业主都对它烦恼不已。采访中,有业主认为,除管理处要加强监管外,还应允许业主搭雨棚防范未然,哪天楼上扔下块石头、一把刀,头顶至少有个东西先挡着。有业主则建议,应在楼下安装向上的摄像头,随时拍摄取证。对业主提出装摄像头的想法,小区管理者普遍认为实施起来比较难。在楼下安装向上的摄像头,有业主会认为侵犯隐私,且装摄像头属公共设施,要动用公共资金,业主中会出现不同意见和分歧。更重要的是从下拍摄高空,画面是否清晰到能取证也难说。“部分居民有往窗外乱扔垃圾的习惯,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居民王先生说,“社区卫生要靠全体居民一起努力创造,向窗外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这种行为,应该在物业的强力宣传下引起重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小区里摆放着垃圾桶,可是有的居民不愿多走路,直接从楼上把垃圾扔下去。”家住城南的高女士认为,垃圾乱扔到楼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有人将未完全熄灭的烟蒂或易燃物品扔到杂物上,后果将不堪设想,应该邻里之间互相监督,互相提醒。”“物业可以在小区里过张贴一些宣传画,呼吁大家互相监督,不要向楼下扔杂物。”韩女士说,拥有一个整洁干净的小区环境,是大家的愿望,在强大的舆论影响下,业主一定会爱护环境的。


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约束此类行为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居住环境,请远离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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