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 司法改革廉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作者:杜善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法释(2012)21号---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至第(四)项具体明确规定。 一、(1989)安法刑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严重形式逼供、非法取证、侵犯人权,有开庭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笔录即预审、检审、法审、庭审等一系列原(始)审笔录在卷为证,可法院却故意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枉法裁判,根据没有依法进行,请阅各环节笔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二、没有依法进行庭审质证,请见原案中律师曾庆刚证明。凡是不敢依法经过庭审质证的所谓“陈述、证言、供述”等,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统称无效证据,必须依法统统排除,请阅《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三、全案所有讯问笔录根本没有侦查人员签名捺手印,更没有依法加盖任何公章,根本不知道是谁在询问谁,请问这样的非法笔录也能作证据使用吗?合法吗?实在无法无天; 四、根本没有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并以病检诊断冒充司法鉴定,请阅病检诊断证明书。然而司法鉴定又是刑事案件所必须的技术性落脚点、板上钉钉、证据之王; 五、没有依法进行录音、录像。也只有录音、录像才能叫做铁证如山,否则反之; 六、申诉人自服刑期间一直申诉至今无果,法院故意以借刀伪证替代隐匿无罪证据现金和银圆笔录。从而违法搞出一连串的驳回,一逻织罪名、栽赃陷害。请问:刑事案件也能弄虚作假吗? 综上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确实到了无药可救,难以容忍,何等腐败的地步。因此,只要稍有正义感和一定法律常识的人(含法盲)都能看得见,该案纯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以我们特依法期待真正的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确实干净,依法纠正落实该案。 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军转干部冤者:余明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