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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河两岸] 8年诈骗百余户村民333万元 原信用社代办员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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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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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中山市 2013-4-24 11: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赚取利息差用于做生意,男子利用其曾经是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非法吸收百余户农户存款333万元,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潜逃。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得知,涉案男子柯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官提醒市民,切勿贪图所谓的高利息,存款应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  〉〉案件回顾
  高利息吸纳存款
  柯某出生于1963年,洋港镇人。1993年,柯某被聘为洋港镇信用社信用代办站的代办员,为洋港镇信用社拉取和办理储户业务。由于柯某为人老实,待人热情客气,很快得到了当地农户的信任。
  2002年6月,因信用站撤销,柯某被信用社辞退。失去工作的柯某想到一个赚钱的好方法,利用自己曾经是信用站代办员的身份,以高出信用社利息吸纳公众存款,再放贷出去,赚取利息差,手头的现钱还可以做生意。于是,柯某向洋港镇及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肇陈镇等地的农户宣传其存款的利率高于银行,从而吸收公众存款。至2010年初,柯某先后与178户村民书面约定5‰到15‰的存款月利率,吸收村民存款3337675元。
  一切并没有像柯某想的那样顺利,柯某放贷出去的钱大部分收不回来,做生意几乎是亏损的,加上取款的农户多,柯某只得拆东墙补西墙。2010年,柯某的资金链彻底断了,由于没有资金与储户兑现,债台高筑的柯某便逃往外地。
  2012年4月12日,柯某被阳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受害者广
  柯某被判刑6年
  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柯某长时间跨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数众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4月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不可贪图“高利息”
  为何柯某能在8年内吸收百余家农户存款高达333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分析,被害人之所以受骗,与他们贪图所谓的高利息有关。法官提醒市民:不可贪图所谓的高利息,不要将存款存到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是放高利贷,而应到正规的银行办理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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