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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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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3-4-27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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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主提出的恢复票价的合法性问题,近日,十堰公交做出了正式解答,现复制如下:
关于有网友对此次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空调车票价法律依据提出疑问。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对2003年省、市物价部门作出的《关于制定十堰市公交空调车票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107号)及《关于制定公交空调车票价的通知》(十价重[2003]142号)的时效性及法律效力问题。
第一,必须指出,2003年省、市物价部门作出的十堰市空调车票价的行政许可,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经过了听证会、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的,该《批复》和《通知》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
第二,2003年省、市物价部门的行政许可当前仍然有效。2003年的行政许可到2013年执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注销”手续的规定条款,10年来,截至今天,省、市物价部门并没有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一项行政许可的作出,并不依其时间长短自行撤销或终止执行。若说该行政许可失效,须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撤销、注销或宣布废止的行政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失效。因此,该行政许可仍然具有不容质疑的有效性。此外,我们在具体票价操作中,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我们在10年之内,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的1元一票制。此次恢复部分空调车票价是依法依规操作并享受自主经营权,也充分综合考虑了市民承受力、公交企业经营成本等因素,只是对部分空调车线路恢复票价,执行该行政许可的。
问题二: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即有网友提出执行10年前的空调车票价的主体是原民营公司,新公司无主体资格。
第一,从省、市物价部门作出的《关于制定十堰市公交空调车票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107号)及《关于制定公交空调车票价的通知》(十价重[2003]142号)文件可以看出,省、市物价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十堰市空调公交车的服务票价,只是针对某一服务行为,而不是针对某一个服务主体。
第二,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已获得了政府授予的十堰市公交特许经营权,是当然的行政许可执行主体,应当依法按照省、市物价行政部门批准的票价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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