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纪枫波 通讯员 邓银 建强 报道:郧西县一名教师明知对方未成年,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6年。 小琴(化名)曾经在郧西县六郎乡一小学就读。该校男教师王某在平日教学中对小琴十分照顾。小学毕业后,小琴上了初中,王某继续与小琴保持来往,有时见面。 2011年3月,王某以谈心和交流感情为由,将小琴哄骗到一旅社内登记开房。不谙世事的小琴在王某威逼利诱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3月至5月,王某利用哄骗手段先后3次与小琴发生性关系。10月11日,小琴在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怀孕20周,当时她不满14岁。 2011年11月7日,小琴在医院引产一名女婴。后小琴报警。 郧西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传唤王某,但王某矢口否认其强奸小琴的事实。2011年12月26日,郧西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强奸罪,将其刑事拘留。 2012年1月,经郧西县公安局对小琴引产婴儿进行DNA生物鉴定,并通过对王某及小琴的血痕进行鉴定,王某是小琴所孕胎儿的父亲。在铁证面前,王某供述了犯罪行为。
日前,郧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采取哄骗手段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小琴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小琴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23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