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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是否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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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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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津市 2013-5-11 14: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民徐先生来电咨询:
  我今年65岁,3年前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做门卫。近日我向该公司提出加薪要求却遭到对方拒绝。我因此选择了辞职。请问我能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就徐先生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省十佳律师鲍志江。据鲍志江律师介绍,徐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从退休人员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由于“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所以,徐先生不能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包括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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