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铁溪河变黑浓浆 政府称污染来自崇州
“我们这几年简直在遭受折磨,铁溪河简直变成了‘黑浓浆’,实在太臭了,我们河边的住户根本不敢开窗睡觉。”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居民说。镇上的居民多次反映无果,大邑县公众信息网上,县环保局和董场镇政府给居民的回复“大相径庭”,居民怒指镇政府“忽悠百姓”。
铁溪河污染散恶臭 沿岸居民纳污吸菌已多年 近日,本站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成都市大邑县董场镇的铁溪河污染十分严重,铁溪河这条生命之河变成了现在的污水沟,河里长期流淌着污黑的河水,时时散发出恶臭,河水污染很严重,一些养殖场、企业生产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全都往河里直接排放,每到枯水期时河里更是发臭发黑。我们多次向区长信箱投诉,但区长信箱给群众的回复自相矛盾。大邑县环保局答复称查证确有污染现象,镇政府答复称举报不属实。当地群众看到县长信箱的答复后,不知该相信哪一个答复。一位受访对象称;‘我们当地老百姓实在有被忽悠、被玩弄的感觉’。大邑县政府的公众信息公开平台,变成了公开忽悠百姓的栏目。我们还能够相信大邑县政府发布的信息吗? 5月8日下午,本站工作人员在当地居民的带领下走访铁溪河沿线。在铁溪河马桥桥头上,本站工作人员远远便闻到河水中散发出阵阵臭味。站在桥头俯视,龙华河水呈黑绿色,上面漂浮着各种生活垃圾。河滩上杂草丛生,白色的泡沫、塑料袋等垃圾随处可见。 “我们这几年简直在遭受折磨,你看嘛,这条河变成了‘漆黑’的,简直太臭了,我们河边的住户根本不敢开窗睡觉。”董场镇居民杨女士说,我们曾向镇上和县上多次反映铁溪河污染的情况。 据大邑县董场镇当地史志记载:铁溪河源起崇州市西河石头埝,河宽七米左右,境内流程六千多米。据传说,铁溪河是聂龙所造,河道湾拐曲折,是历史上驰名的河流之一。一年四季河水清澈透明,长流不息,它为我们祖祖辈辈浇灌良田,使五谷丰登,人民丰衣足食,造福一方黎民百姓建立了永恒丰碑。 附近居民杨先生表示,最近天气渐热,但因为河水太臭,家里都不敢开窗。居民李女士也反映,6岁的儿子经常喉咙发炎、咳嗽,一张姓婆婆也抱怨河水太臭,鼻子、嗓子都很不舒服。居民普遍认为这跟污染的河水有密切联系。 调查发现,龙华河沿线两岸确有多处向河道中倾泻污水。附近居民张先生介绍,污水既有周边住宅区的生活污水,也有养鸭场排出的污水。走访中看到,河滩上的垃圾更多的是有人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在河两岸,向河里抛掷垃圾的现象随时可见。 副镇长:污染源自上游崇州 环保查证时间不同 随即,本站工作人员前往董场镇镇政府了解相关情况。 董场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镇长向本站工作人员介绍了铁溪河的基本情况。 “铁溪河的污染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排放,二是现在农民种田都是一些复合肥,三是上游的崇州市有养鸭场等一些养殖场的直排。”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叶主任向本站工作人员介绍道。 那为什么群众举报后,在相隔一个星期的时间后,董场镇镇政府和大邑县环保局对群众举报的回复“大相径庭”,对于上级直管部门和镇政府来说回复不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个污染确实存在,但是这是以上游(崇州境内)污染为主,村民很多意识不到位,我们现在是专人专段对这条河进行管理,村民或多或少都要养殖一些家禽,我们今天把这个排污口用水泥堵了,等我们工作人员一走,养殖户又把排污口撬开了。”杨副镇长解释称,我们看到的和环保局看到的地方不一样,时间不同。 “环保局来查证那天我们也随同了,我们镇境内的那个根本不叫养鸭场,50头家禽以上的才叫养鸭场,而且镇上去查证的时间和环保局查证的时间有所不同,最大的污染源不是我们,而是崇州那边排出来的!”叶主任对本站工作人员说。 “污染问题确实存在,而且有专人专款在治理铁溪河的污染,老百姓认为这是在忽悠,为什么这条河的污染还是没有得到改善?”本站工作人员问到。 “我们确实也在扎实地治理,很有可能这是邻里之间的矛盾所引起的,主要的污染源还是在上游崇州。”杨副镇长支支吾吾地说。 “污染源主要在崇州”,“因为时间和人的不同导致查证的情况不同”,有老百姓认为这是董场镇政府真正的“大忽悠”。治理环境污染确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董场镇这种推诿和一些列说辞是否有如老百姓所说的“避重就轻”之嫌?群众无小事,当污染已经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且持续数年之久,镇政府仍然不能正面面对,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却是一味推脱,这样的政府能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站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链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六十二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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