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鉴于目前部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身份证信息仍然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缴存职工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保障,请各缴存单位于2012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身份证信息核对、修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须持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同时停止使用。 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修改工作请与归集管理科联系。 联系电话:0711-3282025 0711-3281978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