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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 责任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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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3-5-29 12: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荆州城管 于 2013-5-29 12:32 编辑

      环保部表示,新制度建立后,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将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3年内在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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