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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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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31 20: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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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第四个理由:
裁定书说:"对于周成提出的其他事项,因其均未提供成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我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其他事项"有:"被申请人隐藏财产,理由是:她法庭上自认一个月有七千元收入,我另外提供的证据,2011年五月她取走我公司6万元,有转帐支票,她的签字,可在2011年9月一审法庭上只说有一万,最后一审判决书只认可她一万元",也就是七万八不见了.
我现在问两位高院审判员,她五月取走六万,每个月有收入七千,到九月只有一万了,不是她隐藏了财产,她能四个月花掉七万八吗?七万八不见了,我不知道任何去向,她没跟我通任何气,不是隐藏财产?你还说我无证据,你不是故意说的?
两位高院法官会说,她花掉了,好,就按你说的花掉了,但你的裁定书又说:"涉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共财产变为个人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周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上述行为,本院不能支持",是不是互相矛盾?
你们法官自己说明白,到底是她私自花掉了五万八的共同财产(那说明她违反协议,没协商一致处理),还是隐藏了共同财产?(算她正常生活,四个月花掉二万吧),反正那五万没有协商处理,她把五万变成了她独立支配.你们自己裁定互相矛盾,还不是故意?!
女方五月取走五到六万的签字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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