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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成举报省高院审判员蒋国剑 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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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5-31 18: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他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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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31 1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成是(2013)鄂民申字第0003号案件申请再审人, 举报该案件的审判员蒋国剑 戴威.      审判员蒋国剑 戴威做出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事实实用法律,已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为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而且不属于 第二十二条(一)因为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举报事实和理由如下:
   先把婚内签的《婚约》和《夫妻协议》说一下
   《婚约》约定:如果两个人感情上总谈不到一块,夫妻生活不正常,不能精神上和物质上互相照顾,一方有证据证明一方总在精神上伤害另一方(如讲假话、将离婚、家庭帐目不清以及其它)导致离婚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只能分家庭总财产的四分之一以下。
《夫妻协议》约定:双方谁也不能说涉及两人感情高压线的“离婚”两字或“要分要离”,谁说说明它不顾家的根本,那么他或她自动放弃家业(也就是小孩抚养权和家庭共有财产)。

一、民事裁定书说两份协议中"涉及如何维系改善夫妻感情的内容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部分内容不具有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民事合同属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为什么说裁定书中的这个审查结论,审判员蒋国剑和戴威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不是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问题?是不是故意有个常识和常理问题,违背常识和常理了,就是故意!还有一个,这个行业中最基本要具备的知识和认知。很简单,两份协议中,《婚约》约定“那么他或她自动放弃家业(也就是小孩抚养权和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协议》约定“有过错的一方,只能分家庭总财产的四分之一以下”,白纸黑字,很清楚,都是约定财产分配的,就是普通老百姓没学过法律的,都明白道德怎么会管家庭共有财产分配,这是常识和常理问题,就是一般人不会认为是民事裁定书说的“属于伦理道德范畴”?
    再看民事裁定书说的“不具有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民事合同属性”是不是故意?《婚约》和《夫妻协议》的约定,按最基本要具备的知识和认知,很明显是两个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是两个人的约定,普通老百姓都明白,这是民事合同属性中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约定的都是财产分配,按最基本要具备的知识和认知,很明显是以产生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具有民事合同属性,同时两份协议很明显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属性(因为不属于伦理道德范畴,是民法范畴,裁定书也没说约定的义务有违法的情况,不是无效民事行为)。这三点属性是民法中最基本要具备的知识和认知,否则还能当法官?这还不是故意?

二、民事裁定书说"虽然说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轻微暴力,但与...中所称的'家庭暴力'不同,后者存在一定的周期性....."
   我在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第14页中,证据写得很充分,对方三年中,每年都打我,2010年用凳子砸二次,2011年1月用凳子砸出脸手脚出血,2009年周成住院在医院打周成。无论打人工具,打人后果和打人场合,都是很残暴的,这些事实证明很充分,而裁定书认定为“属于一般纠纷,是轻微暴力”,打人很明显具有周期性,三年中每年打,是周成生病后打,而裁定书关于“周期性”的认定是“缺乏事实依据”。这不是故意违背事实?!
三、民事裁定书说"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驳回再审申请"
  看案卷,法官应审查出一审至少毁灭丢弃我一个证据,有很严重的徇私舞弊事由;同时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在没质证情况下做出的事由,我也提供了证据,可民事裁定书中根本枉顾这些事实于不顾。故意违背事实和民诉法第二百条,作出错误裁判的
   一审毁灭丢弃我三个证据和没质证认定事实的证据,请打开链接(我都提供了案卷中材料和录音):
http://bbs.cnhubei.com/thread-30142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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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5-31 16:05:31
这个姓周的拿了别人钱没给别人办成事,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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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5-31 18: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省部门投诉:

http://wsxf.hbzw.gov.cn:8001/xfgzAcceptOutQuery.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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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31 20: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第四个理由:
裁定书说:"对于周成提出的其他事项,因其均未提供成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我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其他事项"有:"被申请人隐藏财产,理由是:她法庭上自认一个月有七千元收入,我另外提供的证据,2011年五月她取走我公司6万元,有转帐支票,她的签字,可在2011年9月一审法庭上只说有一万,最后一审判决书只认可她一万元",也就是七万八不见了.
      我现在问两位高院审判员,她五月取走六万,每个月有收入七千,到九月只有一万了,不是她隐藏了财产,她能四个月花掉七万八吗?七万八不见了,我不知道任何去向,她没跟我通任何气,不是隐藏财产?你还说我无证据,你不是故意说的?
   两位高院法官会说,她花掉了,好,就按你说的花掉了,但你的裁定书又说:"涉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共财产变为个人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周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上述行为,本院不能支持",是不是互相矛盾?
   你们法官自己说明白,到底是她私自花掉了五万八的共同财产(那说明她违反协议,没协商一致处理),还是隐藏了共同财产?(算她正常生活,四个月花掉二万吧),反正那五万没有协商处理,她把五万变成了她独立支配.你们自己裁定互相矛盾,还不是故意?!
   女方五月取走五到六万的签字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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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31 2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一步说明上面第一项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理由:
裁定中说“其中涉及如何维系、改善夫妻感情的内容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根据这个逻辑,《婚约》中有"涉及维系感情",那么《婚约》就无效,但裁定后面又说协议中“涉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财产变为个人所有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婚约》中有"家庭帐目不清,两个人协商好的家庭项目钱,任一方不能擅自处理",也就是有裁定说的"涉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财产变为个人所有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裁定的这个逻辑,《婚约》就已生效,而且是民事合同.归人民法院管理范畴,这样裁定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裁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太有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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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31 2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定书说,"考虑到周成身体条件和经济条件,已给予周成相应照顾,周成分的共有财产比对方多".难道就是因为照顾了我,法院就该无视对方的家庭暴力吗?就无视打了就打了,折磨就折磨了吗,是我活该吗?她打得有理由,还要保护她吗?就要乱说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吗?就是因为"周成分的共有财产比对方多",就要保护加害方,她打我毁约都对吗?让我的冤情得不到伸张,正义得不到伸张吗?那我问省高级法院,民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一纸空文,不是保护我这个受害方的吗?,一审法官毁灭我证据就该毁灭吗?允许你们执法犯法,玩弄法律吗?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听到很多人说湖北高院有很多冤假错案。请新时期的省高院党委和领导班子,心里多装一点人民,多听听人民正义呼声,让司法中每一个案子充满正义,扬善惩恶,而不是相反。其实我们每个人心里有一个善良,但我们的善良,是用来同情受害方的,而不是同情加害方的,要让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才有良好社会风尚,这才是法律最求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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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6-1 06: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判决书贴出来,才最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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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6-1 1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网民要求,为了最有说服力地说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现把裁定书提供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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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6-2 07: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官应该清楚出法官队伍,要不祸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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