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感身体不适,送医后次日死在医院,死者是否可获工亡赔偿?用人单位说,人死在医院,应找医院讨要说法。大冶市还地桥司法所介入调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死者家属争取到63万元工亡赔偿。
今年41岁的梅某是大冶市还地桥镇黄岗村村民,系湖北羿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铁山区鹿峰集团下属公司)。5月23日下午4时左右,正在上班的梅某突感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当晚公司开车将其送往黄石市四医院检查治疗。次日凌晨2点左右,梅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据了解,梅某一家四口人生活,爱人在同一公司上班,17岁的女儿在大冶一中就读,今年高考,11岁的儿子读小学五年级。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找用人单位讨要说法。用人单位推说其在医院死亡,应该找医院主张权利。 死者家属组织70余人到用人单位堵门,又到铁山区政府讨要说法。 部分家属请求还地桥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 还地桥司法所了解案情经过后,迅速与梅某直系亲属见面,并于5月24日介入调解。 调解中,用人单位以死者在医院死亡与单位无关,应该以医疗纠纷找医院讨要说法为由,不肯赔偿,表示最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2万元丧葬费。调解员吴德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最终双方取得了共识,同意按工亡处理。 在计算赔偿项目及敲定赔偿金额时,双方因为2万元差距无法达成一致。后经还地桥镇与铁山区相关负责人出面做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工作,5月29日晚,湖北羿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和死者家属代表按63万元达成了调解协议。5月31日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了赔偿款。死者遗体在第2天进行了火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