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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今年,妻子向董先生提出,将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赠与她一半。谁知,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到2个月后,妻子就向他提出离婚。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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