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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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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处置离岗教师有关情况的说明 | 2013-07-09 22:10 | | | 近期,一些网友和媒体纷纷关注我市清理处置离岗教师一事,对大家的关心和关注,我们深表感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清理离岗教师的原因、依据、程序和补偿标准
(一)清理的原因:近年来,我市部分公办教师离开岗位,到外地任教或创业,由于离岗教师占用教师编制,阻碍了教师的正常补充,扰乱了教师管理秩序。骨干教师外流,所在学校只能聘请代课教师,影响了教育质量。离校(岗)外出的公办教师,在外收入明显高于在家坚守的教师,引发在岗教职工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麻城本地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二)辞退(解聘)的依据:适用原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在实体上适用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
(三)清理的程序:第一步是劝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劝他们回到自己的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步是劝其调离或辞职。对于劝返无效、执意不回的,劝其调动,劝其辞职。第三步是依法处理。在规定期限拒不返岗的,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自动离职、辞退和解聘),对辞退和解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辞退费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在处理过程中,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告知被辞退人享有依法仲裁、诉讼的权利,对其信访诉求,严格依照《信访条例》作出了负责任的答复。第四步是委托司法公证处理。对于2012年假返岗的,委托公证部门参与告知文书的送达。对拒不签字、拒领辞退费的,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四)辞退补偿标准和社保处理办法:依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度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教龄津贴)总额的60%;工作五年(含五年)至十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度基本工资总额的65%;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度基本工资总额的75%。我们在这次清理中,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人事专干依据标准测算每个人的发放标准,报教育局审核、人社局核算确认后,由财政局拨付。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目前我们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养老问题由财政包保。因麻城市一直没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故公办学校没有缴纳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今后有可能在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故在《市教育局清理离校(岗)教职工实施方案》第三条后有一段文字作了说明:“以上2.3.4.5类情况由市教育局审核后出具个人在本市公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证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社会保险待遇待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后比照解决”。这已经是我们反复研究国家政策以后采取的最有利于教师个人的办法。
二、关于清理处置进展
我市于2012年上半年启动离岗教师劝返工作,经过反复做工作,2012年7月,大多数外出教师已按时返岗,也有部分教师提出辞职或调动,不愿返岗又不辞职的,给予辞退(解聘)处理。截止2012年底,共处置165人。2012年9月开学不久,有109名返岗教师再次擅自离岗(即假返岗),时间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工30天,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表决,校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将给予辞退或解聘处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关于离岗教师离岗期间停发工资的用途
市财政、市编办、市教育部门每年都对教师在岗情况进行清理,停止了对离岗教师个人的财政供给。这笔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聘请代课教师的工资、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统筹发展教育事业。其资金每年都通过了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再次感谢网友和媒体对麻城教育的关心。
麻城市教育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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