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上午8时40分,施工队工人在操作施工队自制的独杆吊时发生故障,从四楼人和吊一起摔下,导致死亡。 襄阳谷城县盛康镇小学在教学楼改造建设中,盛康中心学校及盛康镇小学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没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施工队老板陈林,并且没有签订发包合同进行施工,该施工队工人程家艮在操作施工队自制的独杆吊时发生故障,从四楼摔下,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家属再三催促,盛康镇政府部门、学校领导以及施工队老板才于三日后露面,让死者家属寒心。本以为有相关部门出面,事情能有所转机,但事与愿违。目前已过去四天,相关领导与施工老板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责任。 目前死者尸体仍存放于谷城县医院太平间,死者家属真切希望事情能尽快解决,好让死者能入土为安,然而相关负责人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将事情一推再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害人的雇主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如果受害人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追至具备建筑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一个分包人或承包人作为本案的被告,该工程的分包人、承包人均不具备资质的,有选任中存在过错的发包人作为被告,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死者家属只是普通老百姓,怎么能与这些承包商和政府部门谈判。只希望社会各界生出援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