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大冶市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公司客户黄石某铝业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前后,被告人吴某归还被挪用的资金55万元,利息5万元。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事业单位掌管财务的工作人员,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贪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若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如不及时归还或无能力归还,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影响企业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日大冶讯(记者 张麟 通讯员 石慧君 柯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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