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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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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4年购买广东半球股份有限公司的武汉工商银行二七支行的原始股票。 当时是支行的员工通过其爱人我单位同事向我推销 , 股价是1元的,卖给我2.5元 , 他们当时宣传这个股票怎么怎么好,马上上市,我也不了解,在他们的蛊惑下就购买了。我不是太懂,一直没有管,这个股票一直没有上市.
最近我把单据找来一看才知道这是工商银行武汉市二七支行的法人股,证券法明文规定自然人不可以持有法人股。我就不理解银行怎么能够把法人股拿来牟利加价转卖,个人怎么能够持有法人股,就是上市了个人根本就不能够进行交易,这不是坑害老百姓吗?我找到银行要求他们给我解决问题,退还我的资金并赔偿这近20年的损失!他们根本不理睬。他们的理由是这个不是银行操作的,而是当年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1994年不会有这种欺骗人的事,更不要说银行的人会干这个事情,经过我联系在湛江市的半球公司,他们查询证实就是二七支行的法人股。
其实买股票, 是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你们肯定会认为我在歪扯皮。我这个是广东半球公司的股票,是1994年武汉市工商银行二七支行以法人的身份,在广东半球购买回来的,为了赚钱,他们把一元的股票对外推销,我的就是2.5元购买。
1995年国家出台【商业银行法】约束银行投资股票的行为, 1999年政府规范证券市场,出台证券法,明确规定自然人,就是个人不能够持有法人股,就是说广东半球的股票上市了,我们也不可以上市交易,那这就是废纸一张!!!他们在当年就把银行内部员工的股票收回了,而对于我们这些外人的股票置之不理,买了股票后悔,应该去找半球公司,我为什么要找银行呢?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股票买了,铁定是不可以退的。但是证券法不让我们自然人持有法人股,所以我的股票就应该银行这个法人收回,持有!银行拒绝收回就是和法律相悖的。
1995年商业银行法43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投资股票,【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我的这个股票银行是应该收回的,要不然,以后股票上市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国有企业怎么就做出这样的事情,刚开始说不是银行的行为,而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广东半球查询证实就是二七支行的法人股,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解决,让我起诉解决,我就不明白,明明他们做错了,为什么要浪费司法资源,能够改正的事情,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呢!当年国家改革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既然错了就应该勇敢的承认予以解决,为什么要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当然我并不是怕,真的是法院判决我这个自然人可以持有广东半球的工商银行武汉市二七支行的法人股,那只能说法律维护特权,我认为是我的胜利!
我今天到这里发帖,也是没有办法,请求网友和法律界的朋友帮我,基于证券法自然人不可以持有法人股的规定,工商银行就应该收回,持有他们的法人股股票。有和我一样购买的朋友们联系我2478836300@qq.com,我们一起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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