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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从9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黄冈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020元,其他各县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900元。
据了解,按照省政府通知,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1元、9.5元。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记者孙婷 通讯员胡友亭 覃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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