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astery 于 2013-9-20 16:55 编辑
我是一名工龄40年的退休中学教师。
我的中国梦很简单,就是当我听到党中央、国务院、包括县级以上的好政策出台以后,哪怕是时过三年五载,十年八载,直至生命最后一刻还是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我依然觉得三生有幸。然而,在我所处的这块“明珠”宝地,还真是一个梦! 《教师法》好!《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而我现在领到的“退休金”却是我用15414.22元(11203.22+2475+1736)加上单位的5万多元“养老保险”换来的“养老金”;从95年起我们就被强行塞进保险车。时任教育局长(现在是囚犯)说,这是为全县教师做好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居然管不住1994年(公政发46号文件)《公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社会保险法》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居然管不着2002年(公政发33号文件)《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中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县文规定“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保龄不足30年的,须征缴统筹金。全县所有参保事业单位包括非义务制教育单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保龄不足30年的,必须以退休待遇为基数和28%的征收比例征缴统筹金。”2013年单位被迫为本人补缴了7335.6元“统筹金”。按县文精神,本人还要补交18年,合132040.8元。屈指可算,我必须撑到83岁才能还清保险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很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所以相继出台了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可是,同样是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公安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只有本市文件规定的62.20%,仅为黄石市的48.60%,十堰市的53.45%(见附表)。 我们先不必在意比率相差几何,原来公政办发(2013)26号文件所列补贴标准不过是个安慰数而已。经财务一番操作过后,更是令人啼笑皆非。以副高七级为例,原本849元/月被按章扣除仅剩238.8元!按县文规定,从2010年1月起开始执行,到2013年8月为止,已有44个月。只兑现到2012年,2013年的8个月无任何交待。
好政策频出频过,在这里只是个传说! 老去但悲梦已空;国情县政不相容。 毕生苦盼大接轨,无奈红墙不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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