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冶市民张先生找到本报记者称,2009年,他的一个朋友黄某因生意需要借款8.1万元,后无力偿还,遂将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下冯村的一处小产权房抵押给了张先生。然而不久前,张先生发现房屋竟然被卖给了他人,而且还是被陌生人给卖的。
据介绍,张先生与黄某是多年的生意伙伴,黄某那套房屋是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先生,张先生付清了5.7万元剩余款,双方签了份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也将房屋钥匙给了张先生。
买了房子后,张先生一直将房屋空置。不久前,一位街坊在街上碰到张先生后打趣道:“你搬了新家都不跟我们说声!”张先生听了很奇怪,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自己买的那套房屋已经住了人。
匆匆赶过去,张先生傻眼了:房内已经住进了一家人,张先生一个也不认识。“你怎么住我的房子?”张先生问道。
“我们是从一个姓向的男子手上买的。”说着,对方也出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显示一个姓曹的男子和该住户签了合同。张先生懵了:“我根本就不认识什么姓曹的人,要不是别人提醒我还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卖了。”
房子究竟是怎么被卖出去的呢?张先生联系上了曹姓男子。原来,曹姓男子也是黄某的债主。“他把房屋卖给了亲戚,也就是现在住在房子里面的人。”
一套房屋居然有两份房屋合同?同样拿着《房屋买卖合同》的张先生茫然了:我该怎么办?我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对此,律师表示,国家法律规定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仅为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上诉房屋买卖行为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小产权房土地归集体所有。合同无效后,双方关系恢复到原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购房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黄某返还给张先生。
记者 陈姣 文/摄
(摘自今日大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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