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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荊西道德安府孝感縣小小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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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阿敏来电询问:
小区附近有一家美容馆,我和不少业主办理了为期1年至2年的消费卡。近日,我们得知店主张某已与他人签订美容馆转让合同,员工也走了大半。因担心继任者不会承认前任的消费卡,也担心继任后的服务质量,我们要求张某退回消费卡内余额,但被张某拒绝。请问我们有权要求店主退还消费卡中的余额吗?
就阿敏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律师。据介绍,本案涉及到合同义务转让问题。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阿敏等人与店主签订美容消费合同后,作为债务人的张某即使不改变美容的项目、美容的时间、消费的标准等因素,其要将美容服务义务转让给他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作为债权人的阿敏等人是否同意。而张某事先并未征求她们的意见,她们事后也因心存疑虑而不予认可,这就意味着张某的转让对阿敏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让他人完成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服务属于违约,因此张某必须应阿敏等人的要求返还消费卡中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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