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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不详尽 患者术后很痛苦
2014-01-08 09:06:08 来源:楚天时报 大冶市民张先生双眼高度近视,到大冶市人民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后,左眼丧失近视功能,双眼视物无法平衡,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张先生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日前,大冶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院方承担30﹪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47岁的张先生是大冶市一企业职工。2011年8月4日,因左眼视力下降到大冶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白内障、双眼高度近视。4天后,张先生入院治疗,并于次日在医院眼科白内障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8月10日接受了“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13日出院。
出院3个月后,张先生感觉两眼同时视物融合困难,不能平衡,近距离视物出现不协调,生活、工作诸多不便。便到大冶市人民医院反映情况,被告知左眼因为白内障手术后植入人工晶状体,调节功能欠缺,没有原来近视眼的调节功能,只能远视,无法通过配镜解决。张先生要求医院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先生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3年4月,大冶市人民医院申请对其诊治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认为张先生目前存在双眼视觉不平衡为此类手术必然发生的后果,可以通过对非手术眼手术解决。大冶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全面的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对目前视力状况不能理解。
大冶市法院审理认为,大冶市人民医院的诊疗是适当、合理、成功的,但患者为高度近视患者,医院虽然在术前让原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但因该知情同意书并没有结合张先生为高度近视患者这一特殊情形,而告知手术后的后果及应对措施,不是真正意义的全面告知,以致原告丧失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大冶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余元,鉴于张先生术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多不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医院合计赔偿3.1万余元。
(记者范绪锴通讯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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