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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左聪 通讯员 刘细刚) 22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被告人方某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10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方某明知白琵鹭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其所购药物“呋喃丹”置于小参子鱼的鱼鳃,并将小参子鱼投入到阳新县网湖湿地保护区的下羊湖闸口附近,在两处河滩进行猎捕水鸟。
10月18日上午,方某在其投放小参子鱼的河滩附近守候中毒的水鸟,后当其正准备给三只中毒的苍鹭注射“硫酸阿托品”进行解毒时,被网湖湿地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发现,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方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三只已中毒死亡的苍鹭。
当民警口头讯问方某是否在他处投放有毒的小参子鱼时,方某将民警带往另一处河滩,民警在该处当场扣押了一只死亡的白琵鹭。
经鉴定,被扣押的白琵鹭,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系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因食用农药“呋喃丹”致死。
该院提醒民众:凡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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