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竟提议:多报土地面积私分补偿款 巴庄村地方偏僻,村民基本上以务农为生,生活困难。2008年3月,国家修建大广高速公路,为村庄打开了一扇通往外界的窗口。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刘惠芳,手中的权力也陡然增加。
为确保高速公路顺利建设,大冶市殷祖镇成立了“殷祖镇大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刘惠芳系指挥部成员之一,全面负责巴庄村土地征用工作。时任巴庄村村委会计生委员的徐红芬和后来任村财经委员的卢某负责协助丈量全村被征用土地面积,经刘惠芳核定后上报指挥部,再由村委会协助殷祖镇财政所发放土地补偿款。
2008年8月份,土地丈量数据汇总时,刘惠芳、徐红芬发现: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少于国家卫星航拍勘测定界土地面积十余亩。根据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每亩可获2.04万元补偿款。多出十余亩土地,即多出20余万元补偿款。
面对这块从天而降的馅饼,刘惠芳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遂提议将多出的面积摊到别人头上,然后将钱私分。徐红芬没有反对。
随后,刘惠芳、徐红芬分别以亲友的名义多报土地面积3.4367和2.805亩,以卢某的名义多报土地面积1.23亩,以村民石某甲父亲石某丁名义多报土地面积1.5亩。共计多报土地面积8.9717亩,私分土地补偿款18.3万余元。
其中,刘惠芳得赃款7.5万余元,徐红芬得赃款6.2万余元,卢某与石某甲各得赃款2.5万元和2万余元。 群众实名举报,涉案人员自首,全额退赃 2012年6月,有群众向大冶检察院实名举报,反映刘惠芳、卢某等人在大广高速征用土地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群众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
颇具戏剧性的是,2013年2月25日,侦查人员通过大冶市殷祖镇纪委约见徐红芬、卢某时,两人如惊弓之鸟,竹筒倒豆子般,将各自在大广高速征地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和盘托出。
一天后,刘惠芳主动走进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三天后,石某甲到案。
没费太大力气,案件轻松告破。
案发后,刘惠芳退赃7.5万元、徐红芬退赃6.2万余元、卢某退赃2.5万元,石某甲退赃2万余元。
石某甲提出涉案1.5亩面积系刘惠芳、徐红芬对其父亲石某丁家被征用土地面积漏登、漏报的补报,所得款项系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法庭交锋,村官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其中,刘慧芳、徐红芬是否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是否构成贪污罪,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成为焦点。
刘慧芳、徐红芬的辩护人提出,二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原因有二:一是刘慧芳、徐红芬从事丈量土地、制表上报和帮助发放村民补偿款存折工作,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当补偿款由政府汇入村民存折后,该资金性质由国有财产变为了集体财产或个人财产,所以刘慧芳、徐红芬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9月5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大广高速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国家为该工程拨付建设资金均是国有财产。刘惠芳、徐红芬、卢某协助镇政府从事大广高速巴庄村征地工作,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其中,刘惠芳、徐红芬贪污数额为13.7万余元,卢某贪污数额2.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石某甲利用刘惠芳、徐红芬从事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3.06万元,个人实得2.06万元,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法院认定刘慧芳、徐红芬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二人作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刘惠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7万元;判处徐红芬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6万元。此外,卢某、石某甲均得到减轻处罚,均获刑1年,缓刑2年。
此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判对刘慧芳、徐红芬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其量刑幅度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元月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院认为,刘慧芳、徐红芬系巴庄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被征用土地面积测量、数据汇总、上报过程中,利用政府赋予的职权能够决定该村被征地村民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多少,属于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即使涉案财产不属于国有财产,刘慧芳、徐红芬以政府赋予的职权从事公共事务,也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二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这一判词,为抱有“村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条件”侥幸心理的贪腐人员敲响了警钟。 大广告诉大冶段,平均1.5公里就倒下一名干部 据大冶市检察院2013年6月底公布的消息,大广高速公路途经大冶市还地桥、罗桥、金湖、殷祖等4个镇及街办,全长37公里,共有24名干部被查办,平均1.5公里就倒下一名干部。
2008年底至2009初,戴某在担任金湖街办田垅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土地面积,套取补偿款20余万元。
2008年10月,胡某在担任殷祖镇朱铺村财经委员期间,虚报土地面积截留土地补偿款6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出还地桥镇红峰村刘某、骆某、陆某等3名村干部采取虚报房屋拆迁面积、地面附着物土地面积等手段,侵吞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贴款;查出占某在2004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伙同该镇纪委副书记刘某,采取虚报路段长度的手段涉嫌贪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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