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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法院上演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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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西省九江市 2014-2-24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宜城市法院法官李奇欺压外地当事人,伪造证据多次炮制假案 并串通执行局法官张海军实施先以借款名义先判决后借款的方式讹诈他人资产的  真是可恶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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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江西省九江市 2014-2-24 13: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有法院调解文书,后有借款事实发生,宜城法院上演司法闹剧。余良朋在宜城法院王奇法官陪同下专挑资金链短缺的外地企业或商人,以借款名义给第三方注入资金,然后在借款事实没成立的情况下,就下发法律文书,不通过拍卖程序将第三方保全的资产强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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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江西省九江市 2014-2-24 14: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利用第三方当时急需用钱的迫切心理,宜城市人民法院王奇法官与对方当事人联手“炮制”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司法文书。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08)宜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之前根本没有借款事实的发生。
   实际情况:当时乐业公司继续用钱,通过别人认识了襄阳宜城的余良朋和王奇法官。2008年10月13日晚上,乐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孙世秀代表乐业公司向余良朋借款,在分文未收的前提下,给余良朋打了借条,并明确借款现金为叁佰万元整,其中利息为壹佰万元整,并注明的是当天(2008年10月23日)的时间。当时在场的宜城市法院的法官和余良朋,看了后都不同意,要求把时间必须提前到2008年8月23日,不要其中利息壹佰万元,并注明“到期未还,由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乐业公司实际收到余良朋支付的借款是从2008年10月24日才开始的,也就是在上述调解书出台后,余良朋才陆续给乐业公司支付借款:10月24日付款70万元,11月1日支付30万元,11月4日付款39.4万元,11月20日付款20万元。仅此四笔借款共计不到160万元。此后,直到现在,乐业公司再也没收到余良朋支付的借款。
所谓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法院的开庭笔录、调解协议书,都是王奇法官的徇私枉法之举,都是私自“炮制”的,因为“借条”是当天晚上在法官的指导下才产生的,真正的借款事实是在调解书生效后第二天才开始陆续发生的(总金额也只有159.4万元,不是300万元。)这是典型的利用乐业公司用钱心急的迫切心理,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余良朋联手“炮制”的“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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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4-2-24 14: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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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江西省九江市 2014-2-24 14: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08)宜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在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直接确定将保全财产车库、房屋和二楼商铺抵偿给余良朋是严重的违法。
      尽管法院明知(2008)宜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前,该借款实际未发生,法院还专门为该案出具保全裁定;既然保全了,就应当没什么可担心的,还不了钱,评估拍卖就是了,为什么调解书中非要抵偿呢?岂不是早已盯上人家资产,故意设下圈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定抵付,明显违法。难道王奇法官不懂得法院的正规流程么??
    宜城市人民法院,是边指导当事人谎造证据,边保全财产,然后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出具民事调解书,而且调解书对裁定保全的财产越过评估拍卖这一重要环节,直接抵付给余良朋,真可谓“用心良苦”,不仅严重违纪,还严重违法。
这种利用权力,蔑视法律的可恨之举实在另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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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2-24 16: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枉法   毫无公正可言   太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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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2014-2-24 19: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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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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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4-2-25 16: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偏激的楼主呀 你这么歪曲事实为哪般
楼主这般不分青红皂白,肆意诋毁相关人员,无非妄图借助舆论影响,炒作生事,达到不还钱的目的吧。
作为知情人士,还原一下事实真相吧,以免无辜人士蒙冤、声誉受损:
1、 关于借款金额300万元,楼主只描述了银行转账的159.4万元,实际情况是另有现金,直接交给了借款人。
2、 楼主本人未必了解事情的真相吧,乐业公司自2008年以来,企业法人先后经历了孙某、陈某、熊某,后来才变更为目前的刘某,时任企业负责人的刘某,未必了解公司债务情况,何况楼主乎?
3、 楼主主观臆断,认为当事人余某的目的是乐业公司的固定资产,实乃大错特错。余某出于朋友情谊,借款的初衷是为了拯救乐业公司即将断裂的资金链,然借款人未能盘活资产,穷途末路之际,反诬陷债权人。余多次追讨无果,无奈才选择对簿公堂;通过宜城法院做耐心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初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签收法律文书。难道是原法定代表人弱智?还是现在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赖账而故意歪曲事实。知情人士了解到,余曾多次表示,不希望过户对方房产,只要还钱即可,目前仍是这种态度,若刘某现在还钱,余宁可不要执行其房产。
4、 楼主你清楚么,乐业公司方面为抵赖不还钱,已私自伪造合同,造成已被法院查封的资产竟然过户的荒谬事实。
5、 楼主藐视司法公正,恶意诋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是,早在20128月,针对该案件,湖北省高检已指导襄阳中检落实查办,该事件早已查实结案。
清者自清,楼主诋毁的相关当事人都有正常工作在身,无暇在网上打口水仗,谨在此澄清。希望楼主自重,不要再继续造谣生事了。同时希望网友不要偏信该楼主的一面之词,让无辜人士名声受损,让不法人士阴谋达成。
附: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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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3-11 18: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贼喊捉贼,请拿证据说话。这种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岂能直接将现金交于借款人,即便交给某借款人,总有公司进出帐凭据吧?再者总该有收条吧?
阁下就是宜城法院和李奇法官吧,不知道你的执法准则是什么。
1、既然借款人出于友情借款给乐业公司,怎故借款关系尚未发生变到法院起诉乐业公司?既然出于友情何故先打借条后支付借款,且时隔数年至今借款未支付完?
若真出于友情为何在收到借款第一部分后便拿到法院的调解文书?如真有友情怎会未达借条便先出了调解书?恐怕是李法官你与余某才有真友情吧。苟同余某,肆意枉法,利用职权之便侵夺他人财产才是事实吧。
2.我比你清楚历经多次股权法人变更,刘某也是几任是法人,之后又有他人担任该公司法人,现任公司法人已经通过公司账目和相关证据,深切的洞悉了你们这一阴谋,更加愤愤不平你们这种官商勾结的恶意行为,公司现任法人已将相关资料及证据提交与湖北省检查院、湖北省高级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彻查,还司法之清明,事实之真相。
3.宜诚法院李奇法官,苟同执行局法官,私自制造假证据,但是银行进入公司的对账单和相关票据及日期是铁证,能驳倒你们制造的一切假证据,所以请死了你们自圆其说的心吧。
4.如果你们真要是清明就请大胆接受中央督察组,湖北省高级人民检查院的深入调查,公道自在人心。尔等如此肆意妄为,胡搅蛮缠真的有污律法之公正。
全部证据以下一一列出。
之前没有关注这个帖子,以为你们会有自尊心,能迷途知返,不了真是厚颜无耻,肆意侵吞他人财产。实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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