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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城乡居民养老险7月可互转 个人账户随险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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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4-2-27 08: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人社部26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暂行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解读
  农民工及城镇非从业居民是最大受益者
  “毫无疑问,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说。
  褚福灵表示,衔接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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