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岸区规划局以及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检举信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以下信息是本人所举报的江岸区规划局以及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违规行为,还请予以重视。
本人因与武汉外经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购买事宜导致法律纠纷(购买鼎盛华城楼盘房子),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定开发商违规,不满足交房条件,要求其按照合同赔偿。但是,江岸区规划局个别人员无视法律,向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仲裁委开具不负责任的“证据”,大搞责任大包大揽,致使裁决被撤销。对本人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提出几点质疑:
一、假设,真如江岸区规划局的材料所说。开发商满足验收条件,因为规划局的原因导致没有及时下达验收合格证,而导致我们不能正常收房、办理产权证。那开发商不用负合同法责任,那这个责任是不是就没人负了?是不是说规划局违法违纪不用负责任,所以大包大揽无所谓?这些出具证明的人,动机何在?值得商榷!
二、江岸区规划局于2013年4月26日下达了验收合格证,而本人申请的案件,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才下达裁决书。裁决书裁定开发商按合同赔偿。这就说明在裁决书下达日之前根本就没有验收合格证。难道在仲裁庭上开发商忘记了这个重要的证据?时间上的逻辑问题非常明显,这里面的蹊跷不言而喻。规划局的合格证只是在裁决书之后的亡羊补牢。这些日期都有规划局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你们连做假都这么没水平。
三,再假设江岸区规划局4月26日“真实”下达了验收合格证,但是,当时9幢与10幢、8幢与9幢间都有违规搭建的“商铺”。规划局的验收人员,就没看到?这是不是属于渎职的行为?2013年11月28日,区城管对上诉违规搭建的商铺进行了强拆,也就是说截至11月27日,鼎盛华城项目都是不合乎规划的,规划局的验收合格证岂能有法律效力?能够站地住脚?并且,规划局的一些人员还以一副“公平正义、大包大揽”的态度于10月28日给武汉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所谓的“证明”材料, 动机何在?典型的无视法律,为所欲为,这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 四,由于开发商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中院仅仅因为一份规划局出具的事后补办的验收合格证就撤销了仲裁。这其中的疑点有三: 第一,中院只能根据审核仲裁程序有无违规来决定知否撤销仲裁,仅仅根据一个补充的证据是不能撤销仲裁的。 第二,即使规划局开具了验收合格证,中院有没有去核实其真实性? 第三,满足交房的条件不仅仅是一个验收合格证,其中还有一个竣工备案证,但截至到裁决书下达日是没有颁发竣工备案证的,也就是说裁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中院撤裁的依据在哪里?
发布此公开信是因为我相信多数人还是公正的,对得起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同时,本人一直比较细心,收集了相关的照片证据,包括拆迁当天的照片、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所谓“证明”。这些材料我相信能够成为有关单位重审本案的证据。同时,我也会积极向党和政府的其他相关纪检单位、媒体提供证据材料。因为涉案业主比较多,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是以前那种状态,此案件唯有依法办理才能解决。希望不要让事态发展成无法挽回的群体事件。主席说过:苍蝇、老虎一起打,事情大了就能看出来谁是苍蝇、老虎了。
望秉公办理!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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