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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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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检察院寓教于审挽救失足少年
3月18日,黄梅县检察院公诉科收到该县法院送达的未成年人李某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该县法院采纳县检察院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两院共同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一个缩影。
2013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14岁初中生李某在周某的邀约下,伙同程某、梅某、陈某五人在黄梅镇街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受害人詹某某、王某某手机三部和现金100余元。案发后,李某分得10元钱。
这是一起成年人伙同未成年人共同侵害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为保证案件办理效果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涉案成年人梅某等人与涉案未成年人李某分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李某时,安排李某上学休息时间进行,由办案女检察官、法律援助律师、法定监护人一起,通过“圆桌会议”形式,从李某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剖析、家庭学校监管的缺失等方面,共同对李某进行教育和矫治,加强矛盾双方双向保护,促进矛盾化解。
鉴于李某抢劫作案时刚满14周岁,又是初中在校学生,没有前科劣迹,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在将本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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