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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市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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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桥梁、涵闸、光缆等工程设施安全,
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河道采砂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境内所有采砂场必须暂停采砂、暂停销售砂石,接受整治。市供电部门对所有采砂场、屯砂场拉闸断电,对私自接线通电的,严肃查处。
二、2014年3月31日前,所有采砂、装砂作业机械,必须无条件撤离河道,在河堤以外存放,并自行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封闭下河道路。对未按要求自动撤离上岸的,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强制拆解采砂机具,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对逾期不停止作业,继续挖砂、卖砂的,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依法处置其采砂机具、砂石及装运砂石设备设施。对原已经取得采砂经营权的业主,市水利部门将依照采砂合同扣收业主保证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罚,终止采砂合同,吊销采砂许可证。涉及耕地、林地的由国土、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封闭下河道路的,由所在地乡镇(办)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采砂业主承担。
五、在整治期间(3月20日至9月30日),为不影响民用建筑、制砖和国家工程建设用砂,各用砂单位经所属乡镇(办)同意,报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指定地点取砂、购砂。严格禁止砂石外运外销。
六、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非法买卖。对非法圈占和买卖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理非法采砂业主的采砂机具,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收原已取得合法采砂经营权但超范围、超深度、超量开采业主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税费。
八、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打击涉砂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或入股从事非法采砂的,一律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对以暴力、威胁、围堵等方式阻碍执行公务和聚众闹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713-3825679
麻城市整治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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