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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法院违法调解 侵害他人利益 九十岁老人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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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省苏州市 2014-4-18 22: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仙桃市法院违法调解  侵害他人利益  九十岁老人无家可归
    原告(张琳)指鹿为马向法院申请财产查封,法院调查走过场、查封不公示,不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其行为严重违反“查封”的法定程序,神不知鬼不觉将他人还建房查封。半年后真正的合同还建户才明真象,并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诉。然而,法院为了平息事端组织三方“听证”。万万没想到,法院撇开受害者高长清、张林丽(案外人),主持原告(张琳)与被告(开发商)调解,根本不顾案外人合法利益,使受害者雪上加霜,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        
张琳(市地税局)、关新章(市国税局)夫妇,为了抢占结构、采光、通风相对好的还建门面,不顾原有还建合同内容,强行抢占案外人所属门面。为使非法占有变为合法房产,损人利已,仗势霸占质地优良的房子。张琳2013830日向仙桃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位置为:文卫路2号锦江国际1号楼和2号楼之间一层坐西朝东,由南向北第8号和第9号门面。法院偏听一面之词,违反法定基本程序瞎裁决。其实,张琳“拆迁还建合同”的门面位置为:“门栋2-3100平方米的2号楼”。“2号楼”和“1号楼与2号楼之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位置,法院居然分不清两个不在同一栋楼、不是同一个位置的门面,这种低智商的错误谁不心知肚明。显然,法院查封案外人的门面归张琳所有,明显违背原始还建约定的客观事实。         
案外人夫妻俩2002年下岗,居住武汉,90岁的老人因房子拆迁一直寄养在养老院;2014年春节后回仙桃得知张琳装修自己的还建门面,立即进行阻止。38日打110报警才知道案外人的还建门面被法院查封。310号案外人与律师找法院法官及相关负责人交涉,恳求要求解除错误查封。于312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查封异议申请书”,当时法官拒绝接受,并告知案外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就等法院裁决”。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在现场。法院一意孤行,居然不顾案外人的阻止、举证事实,让本可终止的错误一错再错。2014年3月13日,法院完全不顾案外申请人利益,让原告(张琳)与被告(开发商)违法调解,遂成双方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违背原有还建合同真实内容,案外人的还建房继续落空。法院于法、于理、于情而不顾的错误行为,必将受到社会谴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忠于客观事实。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执法不公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更伤害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依靠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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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江苏省苏州市 2014-4-18 23: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通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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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14-4-19 0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势群体滴悲哀 有冤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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