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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民众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根据意见稿,对寄养家庭的寄养人数做了修改,把“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改为“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此外,借机敛财、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家庭将被强制解除寄养关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记者咨询青岛市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岛城有283名儿童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其中7成以上属于家庭寄养模式。
重度残疾不宜寄养
根据意见稿,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对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但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且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一般如果院里来了孩子,我们会先对其进行考察,如果能领养,最好有家庭可以领养,不能领养的再考虑寄养。”5月5日,记者从市儿童福利院了解到,寄养和领养有根本的区别,签了领养手续就相当于户口进入该家庭中,双方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与普通家庭差别不大。但是寄养是属于暂时的寄托管理,如果孩子到了18岁,生活仍不能自理的话,将转送到社会福利院。
目前,在儿童福利院寄养的均为弃婴,都是中度或重度残疾。一名工作人员说,“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青岛全市的弃婴、孤儿等,但是一般健全的孩子都是由各个区市负责。目前已经接收在册的有约三百个孩子,但是在我们院内集中养育的只有六七十个,其他的都是家庭寄养,约占7成以上。”
由于重度残疾的儿童需要更为特殊的照料,所以在青岛,安排家庭寄养的孩子一般都是中度残疾,一般在2岁以上,具备基本的生活能力。
每家寄养不得超过2人
除了对孩子有要求,对寄养的家庭也有要求。根据意见稿,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等。
另外,与现行规定“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不同,意见稿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家庭寄养能弥补亲情缺失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03人,其中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283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520人。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重残、服刑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全市共132人,也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待遇。
目前,青岛市对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和 110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制定了保障措施。
“家庭寄养对孩子的成长肯定是有好处的,能让他们从小享受父母关怀,有家庭意识。”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的家庭曾因负担过重而终止了寄养关系,结果孩子走的时候特别不舍,哇哇大哭。
歧视虐待儿童可能追刑责
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强制解除寄养关系: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规定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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