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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公示:被鄂州市公安局隐瞒不报的集资款证据(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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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11 08: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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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被鄂州市公安局隐瞒不报的集资款证据(之四)

黄朝水证据一

黄朝水证据一

黄朝水证据二

黄朝水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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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11 09: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集资款证据(之四)”的说明

——摘自受害人黄朝水给检察院的反映材料

本人黄朝水,是汪兰明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

我们通过汪兰明的同学介绍,说汪的金店需要资金周转,说是借钱给她,年息一分(属法律保护范围)。

2012年4月24日,我借给她人民币3万元。6月20日,又借给她人民币7.7万元。前后共借给她人民币10.7万元。

可令我没想到的是,她在6月25日注销金店(三个金店),人也跑了。

2012年7月2日,我与另外13个受害人到鄂城区公安分局报案。经侦大队长胡慧,以受害人不足30人、诈骗金额不大(其实有500多万)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又到市公安局报案。出于压力,7月20日,他们才受理此案。

可是胡慧心虚,把受案时间由7月20日,改成7月2日;把14名受害人的报案金额579.7万,写成100万。

在不受理的这十几天里,公安局内部胡慧等人,将他们在汪兰明处放利息的钱,全部拿回去了。

汪兰明把剩余资产进行了转移,金店也转让他人,受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公安局开始审计刘伟、汪兰明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多万元,可是,上报检察院、法院时,却只有几百万,隐瞒1000多万。

公安局上报检察院、法院的材料,与实际情况大不相符:我和许多受害人的被骗金额,就不在其中。
公安局这是办假案,受害人还在受害!

我们到省公安厅上访一次,鄂州市公安局就动一下。开始不抓汪兰明,致使汪兰明转移股份、抽逃资金、销毁账目。

审计时,汪兰明的账上余额有20多万,留给儿孙生活费13万(把我们的钱留给她的儿孙!),法院判罚25万,这些钱,公安局是不是有责任为受害人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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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6-12 1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寒江八里畈 于 2014-6-12 11:21 编辑

请看:鄂州市公安局是如何包庇罪犯汪兰明的

1、2012年1月24日,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汪兰明先后向60人集资88笔,金额792.1万(不包括公安局拒绝受理的8人、13笔、188.7万诈骗款)。

2、2012年7月,公安局上报检察院的指控材料,没有汪兰明单独集资诈骗部分,而是冠以“刘伟伙同汪兰明共同集资诈骗”,其中汪兰明的集资诈骗款,由792.1万,变为137.5万。更为离奇的是,公安局认定:汪兰明“将该款交给刘伟对外放贷,以赚取高息”。

3、首先说,汪兰明将诈骗款交刘伟放高息。137.5万,分12笔,笔笔钱,都“交给刘伟放贷,以赚取高息”。
——刘伟又将这些钱,交给了谁?
——赚没有赚取高息?赚多少高息?
——如果没有赚取高息,如果没有将允诺的高息交给汪兰明,汪兰明会不会那么傻?一次、再次、十几次,持续几年时间,自己一借到钱,就如数“交给刘伟放贷,以赚取高息”?
——这,能成立吗?
——这,于事实相符吗?
——汪兰明是何许人?做黄金生意十多年,比兔子还精!从她手上,只拿出,不拿进,有这个可能吗?平常,刘伟从她手上根本拿不到一分钱。汪兰明也多次在亲朋好友面前说:“我不会跟刘伟揩屁股的”。
——怎么,在鄂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眼里,汪兰明竟然变成了,一个傻乎乎的、任人摆布的小女人?

4、其次说,汪兰明集资诈骗总额。汪兰明个人署名出具借条,至今未还的,有16人,28笔,金额371.2万!
怎么是公安局胡诌的137.5万呢?
下面公布手持汪兰明写的借条,至今未还的受害人的名单:
胡某5万、谈某某6万、江某某10万、陈某6万、徐某某3万、凌某某16万、江某某27万、黄某某27万、田某某20万、黄某某10.7万、黄某某67万、王某某40万、周某某10万、周某某113万、洪某某8.5万、周某某2万。

5、第三说,汪兰明个人写的借条,怎么变成“刘伟和汪兰明共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2年5月17日,汪兰明借田南祥20万,白纸写成黑字。明明是汪兰明一个人署名,公安局把借条抛在一边,不讲证据,只听汪兰明胡编乱造,以“该笔钱直接打到刘伟卡上”为由,单独作案,变成了共同作案。
2011年9月25日,王某以房屋作抵押贷款100万,刘伟署名写借条,钱从银行,直接打到汪兰明的卡上,公安局却听信汪兰明的胡编乱造,否定共同作案。请问:汪兰明不告诉银行卡的密码,刘伟会取走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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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12 11:34:41
坚决支持楼主!
司法部门错谬!
还我公平公正!
捍卫百姓诉权!


抵制失职渎职不作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1.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健全评查制度,完善评查标准,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定期考核案件质量情况,预防和纠正办案拖延、以案谋私、枉法裁判。

    32.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实行终身问责。

    33.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司法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惩处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节录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4/06/id/147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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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12 12:38:15

面对司法部门无动于衷,大家不要被动,而要捍卫百姓诉权!
全方位宣传受害者蒙冤实情!坚决支持继续上访!上访!上访!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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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12 12:49:07
此案有大量事实和证据,公权无动于衷,苍白无能,恶意隐瞒不报,其所作所为令受害人汗颜!久拖无解,根本没有哪个部门支持公道!面对如此残酷事实,百姓欲苦无泪!忍无可忍!


不要纠缠于局部证据事实,应将大家的冤屈通过更多的渠道宣传开来,这才是重点!其余的交给法院公正执法,受害人一致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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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12 12:57:14
1300万诈骗款,是如何被消失的???被粉饰的??与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诈骗的解释精神一致吗???


最高法最新《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中指出,33.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司法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惩处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4/06/id/147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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