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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敢问武汉铁中院:世上还有比这更离奇的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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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4-6-24 21: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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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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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本人罗全发,1963年2月生,原武汉铁路局十堰车务段干部、中共党员,有生以来廉洁奉公、从未贪腐分文,被反贪局抄家三次、调查了六年多、无任何污点,足以证明清白。然而,无妄之灾于2008年3月4日降临。本人被“以案谋私”的襄阳铁路检察院(下称襄铁检院)错误起诉受贿罪、襄阳铁路法院(下称襄铁法院)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当即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武汉铁中院)上诉,未经开庭审理被错误驳回;出狱后申诉,同样被错误驳回;最后向湖北省高院申诉才出现转机,发现明显属“三无”案件(无行贿人、无行贿方式、无行贿资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武汉铁中院再审(实际是“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基于前两次乱作为,武汉铁中院随后竟然不作为,踢皮球似的转襄铁法院重审;眼看受贿罪无法“做成”,做贼心虚的襄铁检院居然凭空再次编造行贿罪起诉;襄铁法院这次痛改前非,就行贿罪、受贿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襄铁检院抗诉后,武汉铁中院(第三次乱作为)故意拖延七个月直至时任院长葛志敏退休后,才以程序违法(就是行贿罪、受贿罪没有合并审理)为由发回襄铁法院重审;次年襄铁法院重审,再次宣判无罪;2013年8月19日,没有任何借口的武汉铁中院总算开庭审理,才发现没有任何可以定罪的证据,可是又极不甘心,于是,积极与襄铁检院、武铁检院多次吃喝、协调、沟通,仍然难以定罪,始终以“案情复杂”为由敷衍本人,即使在最高法院网上“给大法官留言信箱”回信督促以后,依然拖延宣判,公然违法超审限十个月之久,此乃武汉铁中院的第四次乱作为,也是最严重的一次违法行为。
一个没有任何证据的受贿罪被省高院否决,公诉人又编造行贿罪,仍然无法定罪后,武汉铁路中级法院居然多次与两级检察院吃喝、协调,严重违法超时限拒不宣判。请世人给我查找一下:世上还有比这更离奇的冤案吗?
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本人最为痛恨的就是腐败,也一定会继续与身边的腐败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虽然遭到少数“以案谋私”的司法人员的陷害,但是无法动摇本人战胜邪恶的信念。例如:2008年3月4日襄铁检院侦查员吕国军对我说:“你无利不起早”;“没有你们(贪腐),哪有我们?”;“没有你们(贪腐),我们吃什么?”; 2008年3月5日12时,在襄铁检院审讯室,该院反渎局局长冉宏满(与本人熟悉)大声对我说:“小罗啊,这事你要花钱啦”。现在回想起这些,本人蒙冤六年多难以平反似乎有了答案。
好在中共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反对司法腐败一系列举措,为尽快平反本案创造了条件,也让本人看到了希望。我坚信,邪不压正,乌云遮不住公平正义的阳光!原来未曾想到阻力会有这么大、冤案会拖这么久,但是不到迫不得已,仍不想动用海外传媒披露。欢迎海内外朋友为我献计献策,共同为反腐倡廉做点贡献吧。
本人重申:只要地球尚在、共产党执政、本人一息尚存,就要上诉到底、与司法腐败行为斗争到底!
血泪申诉蒙冤六年多的党员干部:罗全发
2014.6.24.
电话:185 0028 3088     电邮:luoquanfa@163.com
附件1:平反冤案的主要阻力
1、当年上诉后二审的武铁中院审判长姚成鑫未公开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是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
2、当年的直接责任者--襄阳铁路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笑飞,现在是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3、同样,当年的武铁反贪局副局长赵龙,最初(2008.3.4)确定拘留本人的现场最高层司法人员,现在是襄阳铁路检察院副检察长;
4、其他以法谋私、“靠案吃案”的司法人员(襄阳铁路反贪局官员吕国军公开说:“没有你们、哪有我们?没有你们、我们吃什么?”)。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目前的院长、以及该冤案的主审法官的困境:如依法平反,目前的两名副院长等人将立即受到处理;若再次枉法错判有罪,当前院长及法官因为害怕终身追责而不敢。故,只有一直拖,可是,拖到何时是尽头呢!!!法官为什么只考虑自己的得失,却不顾受害人六年的损失?
附件2:冤案简要诉讼过程
●2008年3月4日10:30--5日3:30,本人被以武汉铁路反贪局赵龙为主导的襄樊铁路检察院反贪局控制,接受所谓“审讯”,以威胁、引诱、欺骗、长时间不许睡觉的非法手段,获取“收受99万元、50余万元不等”的口供。
●2008年3月5日18点,被批准拘留,当我询问反贪局徐建襄:我犯了什么罪时,他不作答。
●2008年3月11日,本人为尽快出去找证据,向单独提审本人的襄樊铁路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建襄提出办理取保候审,徐说:需请示领导。我当即改口供:否定收受99万元、50余万元(本人也凑不够那么多钱退出),又自编了本人获得好处费82750元的口供(当时想到这些钱家属也许能东借西凑到),以便交保释金后出去。随后,徐建襄才告知:本人涉嫌受贿。谁知5月8日徐建襄则声称领导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而且将此款确定为“赃款”没收,为错案埋下了伏笔。
●2008年3月18日,被襄樊铁路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年10月10日,襄铁法院开庭审理,同年11月19日,没有任何证据被襄铁法院宣判:因所谓受贿罪获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1月20日,本人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9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铁中院首次乱作为)
●2010年2月24日,本人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申诉状》。
●2010年6月3日,武铁中院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次乱作为)
●2010年7月28日,本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
2011年2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武铁中院下达“(2010)鄂刑申字第0019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武铁中院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9月28日,武铁中院下达“2011武铁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08)襄铁刑初字第67号”襄铁法院一审判决、“(2009)武铁中刑终字第1号”武铁中院二审裁定,发回襄铁法院重审(首次不作为)
●2012年3月25日,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襄铁检刑追诉(2011)1号《追加起诉书》,再次蓄意编造行贿罪。
●2012年5月22日,襄阳铁路法院分别下达(2011)襄铁刑再初字2号、(2012)鄂襄铁刑初字2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宣判罗全发无罪
●2012年5月25日,公诉人提起襄铁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
●2012年11月30日,武铁中院以程序违法为名、且无故拖延半年后下达“(2012)鄂武铁中刑再终字第00002号”和“2012鄂武铁中刑再终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2011)襄铁刑再初字2号”、“(2012)鄂襄铁刑初字22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发回襄阳铁路法院重审。其实,武铁中院要求所谓“行贿罪、受贿罪”合并审理并无法律依据,实质是武铁中院原院长葛智敏司法不作为,违法拖延、踢皮球(拖延至其退休溜之大吉)(第三次乱作为)
●2013年4月15日,襄阳铁路法院下达(2013)鄂襄铁刑再初字00001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宣判罗全发无罪
●2013年4月19日,公诉人提起襄铁检刑抗(2013)1号《刑事抗诉书》
●2013年8月19日,武铁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以违法送省检察院阅卷为由,严重超期不予宣判,全然罔顾法律尊严和受害人承受的巨大痛苦(第四次乱作为)
附件3:主要法律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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