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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投诉爆料] 同济司法鉴定中心 虚构死者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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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省镇江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2 20:18:10
哎   现在是什么社会啊  我们老百姓还能相信法律 相信政府吗   只求还死者一个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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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3 20:49:37
游客 122.188.122.x 发表于 2014-7-2 02:00
建议楼主将所以材料及证据寄给湖北省司法厅去,不能让他们再继续胡作非为了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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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4 18:37:40
已经向省司法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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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5 02:43:01
本案还有一个疑点,可以证明所谓干性溺死对于死者来说是子虚乌有。
既然干性溺死是因为喉头与气管的迅速痉挛或梗阻导致呼吸道的扭曲闭合,在尸检过程中就一定能发现相应的病理现象。据同济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称,‘’剪开死者气管‘’……发现半个桔片。根本没有提及看到死者喉头变形或气管闭合的情形。这显然不符合干性溺死的尸检特征。这说明鉴定人在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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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四川省乐山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7 10:22:19
帮顶一个,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能让人信服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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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7 14:47: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2005-02-28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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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8 03:51:15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00七年八月七日)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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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省济南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1 16:51:47
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可是真会演戏。公安局要求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这个中心的鉴定结论“补充说明”是“最后一餐餐后2小时以内。”这个“最后一餐餐后2小时以内”如果是对的,这只是一个小的区间。好像公安局要求的时间不是这个时间吧?公安局要求的应该是,死者的死亡时间:“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某时某分”。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个“补充说明”与通城公安局的鉴定目的明显背离。公安局的要求,是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同济的这家鉴定机构鉴定的不是死亡时间,说的是从死者本身消化系统判断的死者时间。这两者的概念可差了远了!!同济的这个“补充说明”对于本案其实无实际意义。而公安局,就居然拿着这个对于鉴定目的和结论明显不一致的东西,当成重要证据,居然采信了!你同济鉴定机构,弄不出死者真正的死亡时间,就不要做呀,弄出这样的与案件无关的“补充说明”,糊弄公安局的行啊,糊弄死者的家人的支持者,就是你自己糊弄自己了。网友,一大批网友,在关注这个案件!另外,公安局的同志,这样的“补充说明”,你们居然相信,是脑残吧?没有达到鉴定目的的所谓鉴定结论,你们付钱了吗?研究了吗?还是心里有鬼,赶紧“结案”!一条人命啊,你结案了,网友认为,你们是结不了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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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省济南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1 17:04:28
死者的死亡时间,对本案是自杀还是他杀关系重大,鉴定机构弄不出来,是特意弄不出来的。目前的检测手段,还不如宋慈?公安局的,拿着这样的“补充说明”当令箭,居然认可了。一个人死了,一条人命啊。糊里糊涂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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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省济南市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7-11 17:30:00
东湖社区的网管,我的帖子呢?你们当饭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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